绍市地税征[2009]2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税收分类管理的通知[附件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09
摘要:经营面积在500平米(含)以上,或按照参数定税法计算所得月定额在4万元(含)以上的定为个体大户。经营面积在300平米(含)至500平米之间,或按照参数定税法计算所得月定额在1.5万元(含)4万元之间的定为个体中户。其他为个体小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税收分类管理的通知[附件废止]

绍市地税征[2009]2号       2009-01-09

  税屋提示——依据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1《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明细表》废止。


市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全面贯彻“抓大、控中、定小”的税源管理思路,体现了税收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税收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经营面积在500平米(含)以上,或按照参数定税法计算所得月定额在4万元(含)以上的定为个体大户。经营面积在300平米(含)至500平米之间,或按照参数定税法计算所得月定额在1.5万元(含)4万元之间的定为个体中户。其他为个体小户。

  为稳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税务分局在实施中,必须结合管户实际情况。对不按上述标准划分的个体工商户报市局备案。

  以上划分标准主要适用于纯地税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二、征管办法

  对个体大户和中户,实行查账征收和预警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对个体小户,实行核定征收。

  1、建账建证

  个体大户应当建立财务制度,设置复式账,全面准确地核算生产经营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财务指标。个体中户应当建立财务制度,设置简易账,能够全面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收入情况,其他如成本、费用、利润等财务指标也要进行简单核算。个体小户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申报纳税

  个体大户和中户比照企业,应用网税系统申报各项税费和财务报表。个体小户应用参数定税法核定定额,各项税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平时以银行扣款视同申报。个体小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之日起45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经审核后,应退或应补的税费款当场主管税务分局的办税大厅窗口直接办理。

  3、个人所得税管理

  税务分局要在日常税源调查中,了解和掌握各行业的平均经营利润率,以此来确定每个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适应行业利润率的变化,税务机关要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现行各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见附件1。

  纯地税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下:个体大户根据账簿核算结果实行按实征收;个体中户因其无法准确核算经营利润,可按其申报收入额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征收。个体小户按核定定额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征收。

  国地税共管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下:如果国税实行定额征收的,原则上参照国税定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带征。如果国税对其实行按实申报征收的,主管地税分局要核实其建账情况。如果其利润帐核算全面准确,可根据账簿核算结果实行按实征收,如果达不到要求的,可按其申报收入额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征收。

  4、发票管理

  个体大户和中户必须使用电脑开具发票,不再使用定额发票,并可适当放宽发票的使用量。个体小户原则上按其核定定额来确定其发票领购量。税务分局要监控其开票金额,对其超定额部分进行征收,对长期超定额开票的,要及时调整其定额。

  5、预警管理

  为加强税源监控,对实行按实申报的个体大户和中户以参数定税法测算的定额设为预警额。个体大户和中户如果连续三个月申报的金额低于预警额的80%,主管税务分局必须采取审核评析、约谈举证、实地核实等程序,对其纳税申报资料、建帐建证情况、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纳税评估。如发现其实际经营额与纳税申报额存在较大差异,移送稽查查处。同时考虑实际营业额,提高预警额。如经纳税评估,发现其实际生产经营额与预警值确实存在较大差距的,可参考其连续三个月的自行申报经营额,通过民主评议,适当调减其预警值。

  三、其他

  按照以上标准确定的个体户类型,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一年不变。认定或者取消个体大户和个体中户资格时需要填写《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认定表》(附件2)。

  四、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有抵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略)

  1.[附件废止]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明细表

  2.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认定表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月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