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企业所得税季度报表申报常见11个问题

来源:建筑业财税 作者:建筑业财税 人气: 时间:2021-01-15
摘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

  1、疑问一

  请问老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中的“本年累计金额”这个金额是写本季度的还是全年累计的金额?

  答复:

  填报全年累计的金额,不用体现季度金额。

  2、疑问二

  请问老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是企业所有的收入吗?

  答复:

  营业收入填写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3、疑问三

  请问老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上的“营业成本”包含管理费用等吗?

  答复:

  营业成本填写主营业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之和。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成本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

  4、疑问四

  请问老师,季度预缴所得税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与利润总额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勾稽关系?

  答复:

  季度预缴所得税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与利润总额之间并无直接的勾稽关系。

  表中的利润总额与第二行营业收入、第三行营业成本不存在必然的勾稽关系。不等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5、疑问五

  请问老师,季度预缴所得税表中的利润总额根据什么来填报?

  答复:

  利润总额应是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直接按照利润表填写即可。

  6、疑问六

  请问老师,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季报时可以弥补亏损)。

  因此,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需要税务审批,直接填报上就可以。

  注意:

  一季度申报时,需要汇算清缴年报申报完毕才可以弥补亏损。为了避免第一季度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建议纳税人先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再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

  7、疑问七

  请问老师,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中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什么情况下需要填报?

  答复:

  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8、疑问八

  请问老师,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中附表必须要填报吗?

  答复:

  当纳税人不享受相关对应优惠的时候,不需要填报。一般企业只填主表,有相关事项的才需要填写附表,比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只有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策的企业才要填这张表。

  9、疑问九

  请问老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享受需要税务备案吗?

  答复:

  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只需通过填写附表3即完成备案,无需另行完成备案操作。

  10、疑问十

  请问老师,我单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季报时系统默认为“否”,也无法修改,咋解决?

  答复:

  ①目前系统针对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是否为分支机构:查看【纳税人基本信息】--【总分机构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型】是否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

  ②检查本年各季度所得税报表中资产总额平均值相加后÷季度数≤5000万;

  ③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企业、且同时年应纳税额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11、疑问十一

  请问老师,我单位是分支机构,请问季度预缴申报表如何申报?

  答复:

  分支机构季度申报时,收入、成本费用无需申报,只需要填报20和21行分摊的税额。

  提醒:

  1、部分企业在季度申报时总机构和分机构没有汇总的情况,总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分支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建议纠正。

  2、季度申报时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无需报送财务报表;只需填写分税的金额就可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