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业务税收处理讲解

来源:灵璧地税灵城分局 作者:灵璧地税灵城分局 人气: 时间:2011-07-19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6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C、实例探讨年度相关数字填报计算及分析
例3、承例1、例2该房地产企业2006年主表第1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为200万。年末“预收账款”(预售房款)贷方累计发生额为8000万;借方累计发生额5000万;期初无余额。其他条件同例1,不考虑第3季度因素,已预交所得税121.77万。计算该企业200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额。(为简化并清晰说明预售收入的税务处理,本例未有境内、外投资收益、捐赠、税弥补亏损等事项)

填表计算及分析:
(一)、年末“预收账款”(预售房款)贷方累计发生额8000万处理
1、填表计算:8000*20%-(8000*5.55%+8000*1%)=8000*13.45%=1076万,1076万填报到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6行“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并转填到主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2、分析:“预收账款”(预售房款)贷方累计发生额为8000万,为2006年取得的全部预售收入。同例1差异:税收所得为(8000*20%-相关的期间费用-8000*6.55%)-会计所得(-相关的期间费用)=8000*20%-8000*6.55%=1076万。

(二)、年末“预收账款”(预售房款)借方累计发生额5000万
1、填表计算:5000*20%-(5000*5.55%+5000*1%)=5000*13.45%=672.5万,672.5万填报到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6行“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并转填到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2、分析:年末“预收账款”(预售房款)借方累计发生额5000万,为预售开发产品实现销售,预售收入结转到“主营业务收入”数额。同例2差异:“预收账款”(预售房款)借方累计发生额5000万已确认的所得5000*13.45%=672.5万。结转收入的当期应调减所得额672.5万。

注意:本例年末“预收账款”(预售房款),期初无余额;如有余额,“预收账款”(预售房款)借方累计发生额对应的已确认所得,应区别对待,在后面有讲解。

(三)、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3.5万(200+1076-672.5);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填603.5万;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199.155万(603.5*0.33);第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199.155万;第33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121.77万;第34行“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77.385万。

D、2006年初“预收账款”(预售房款)期初账面余额税务处理
2006年初“预收账款”(预售房款)期初账面余额,也是2005年末“预收账款”(预售房款)期末余额。已按83号文预计营业利润的,在2006年及以后年度结转收入时,按原规定的额度在当期调减;未按83号文预计营业利润的,按原规定预计营业利润,调增所属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E、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错误
实务中出现错误的根本原因是误认为“取得预售收入税务处理是预征所得税”,在执行83号文时,多数企业出现类似的错误,甚至个别实务性学习材料也是这么理解。

83号文与31号文在预售收入税务处理的方法是一致的,都是所得额的确认。31号文规定“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大家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区分,在此不必过深研究,31号文强调的是预售收入确认所得额,不是直接预征所得税。

实务中执行83号文出现的错误,因83号文与31号文在预售收入税务处理的方法是一致的,那么执行31号文也可能会出现同样的错误,具体如下:
1、  取得预售收入没按规定确认所得
取得预售收入应依照31号文规定“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预售实现销售未在当期调整
(1)、预售实现销售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所得。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并依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预售实现销售结转销售收入,其对应的“预计利润”在当期与后期随意的进行纳税调减。企业所得税是按月或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所得额应按预缴期确认,特别是年度的确认,涉及到税前弥补亏损,各期的所得额确认不准确,出现差错,税务机关有权补税罚款。

3、取得预售收入税务处理是预征所得税,项目结束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预售收入税务处理是所得额的确认,不是直接预征所得税,上面已探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是对一个年度而言。

F、与预售收入相关的几个问题
1、分期收款与分期预收款销售的区别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预收款销售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从概念上看分期收款销售是商品已发出,分期预收款销售商品未发出。分期预收款销售商品,也就是31号文探讨的预售收入“预计利润”问题;分期收款销售与预售收入“预计利润”问题无关。

2、对31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的理解
31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理解:这种“投资”税收上视同销售,未结算计税成本,投资款视同预售收入,按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已经结算计税成本,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当然虽然会计上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结算计税成本的同时投资额应确认销售收入。这是税收上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房地产企业涉税问题汇总讲解

一、纳税时间的审查
1、主要审查“预收账款”是否计算纳税,两点:
1>、是否在收款时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8号规定;
2>、是否按不低于15%(8.95%)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83号,2006年起执行[2006]31号文件规定。

2、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8号规定——第二十八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税发[2003]83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计计税毛利率的确定: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9%,一般商品住房(包括写字楼、工业厂房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20%,商业网点房(公建)的计税毛利率为25%,别墅计税毛利率为30%。

3、账务处理:
企业存在问题:“应交税金——未交税金”出现负数

解决方法:增设“待摊税金——待摊营业税及附加”科目,编制会计报表时其余额并入“长期待摊费用”项,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1)、计提税金时:
借:主营税金及附加(对应“主营业务收入”)
待摊税金——待摊营业税及附加(对应“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

2)、 缴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
  贷:银行存款

3)、预收账款转收入时按照实转数计算各税额冲减“待摊税金——待摊营业税及附加”

二、房地产销售环节中定价的审查
主要审查两个方面的内容:
1、关联交易事项;
2、业务抵销事项

表现在开发的商品房低价卖给股东、关系单位、或关系人,以房抵顶工程款行为等。
1、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定价是否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具体调整方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059号)两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业务抵销现象
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建设施工单位)双方协议低价格来避税

3、财产损失自行申报扣除变卖价格要符合《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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