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6]9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3-07
摘要:试点企业必须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一九九五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首先,要转变传统的纳税观念,认清自身的职责和义务,树立自觉、主动、积极依法纳税的观念。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99号               1996-03-07

  税屋提示——依据深国税发[2006]16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业经讨论修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03月07日

  附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结合我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改革试点方案。

  一、改革的目的及内容

  传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对企业所得税平时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由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应纳所得清缴、多退少补的一种征收管理方式。这种传统的汇缴方式协调和制约不强,法律责任不清,不利于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和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培养,也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一致。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围绕税收征管改革的思路进行改革。汇算清缴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使汇算清缴的主体由以往的税务机关转移到纳税人,汇算清缴的工作由企业自己进行。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项税收政策法规和征收计算方法,对会计年度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自行审核调整,计算应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或者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上述汇算清缴等有关事宜,然后由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自行汇缴或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税务代理情况进行稽查。通过改革,形成纳税人、税务代理机构、税务机关相互协调制约的汇算清缴机制,强化征管,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试点范围

  凡设立在深圳特区内(不含龙岗、宝安)的内资金融、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按照试点方案进行汇算清缴。国家专业银行和保险企业设在深圳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处理。

  三、试点实施时间和办法

  第一阶段:从布置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上作开始,至一九九六年二月底为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内,税务机关必须做好服务工作,把税法宣传、纳税辅导与提高纳税人的执法意识结合起来,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上门辅导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供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实务知识,帮助其掌握企业应纳所得税的正确计算方法,为企业做好纳税申报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从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为企业纳税申报、清缴税款阶段。在这阶段内,纳税人自行或者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清缴税款。即自核、自缴、自清算。

  1、纳税申报是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税收征管的法定程序。纳税人无论是否有经营收入,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也不论是否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应在规定的中报期限内(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依照国家现行财制度和税收法规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条例、法规和规定自行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并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的税款。纳税人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请。对未经批准不按期纳税中报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法》进行处罚。

  3、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要如实填写和报送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纳税申报表的各项内容是否真实,直接影响到计征税款的准确与否,是税务机关审核检查的重点,纳税人须对自己的纳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4、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经工商局和税务局批准认可的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税务代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代理纳税人申报。税务代理机构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调整,并在有关表格内签字盖章后,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税务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按委托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由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阶段: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为税务机关稽查、总结经验和整改阶段。在这一阶段内,各分局要组织力量对试点企业进行稽查,对所有试点企业部必须进行一次汇算清缴稽查,重点稽查面不得少于20%。对查出问题的企业要严格依照税法规定补缴税款,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要通过严格税务稽查和司法手段,监督和约束纳税人自觉、及时、如实申报纳税,监督和约束税务代理机构严格依照税法进行税务代理,提高汇算清缴质量。与此同时,各分局要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家税务局作汇报。

  四、试点要求

  1、实行改革试点的各分局,必须加强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内、外各部门的协作,要自觉转变传统的所得税征管观念,放手于企业,把原本属于企业自理的事务交还给企业,让税务人员从“保姆式”的汇缴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加强征管。同时必须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做好财务、会计和税收业务的培训工作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征管档案,加快电脑微机的应用和纳税申报计算处理中心的建设,加强税务稽查队伍的建设,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

  2、试点企业必须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一九九五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首先,要转变传统的纳税观念,认清自身的职责和义务,树立自觉、主动、积极依法纳税的观念。其次,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努力掌握企业所得税具体政策和操作方法,增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的办税能力,强化依法纳税的意识及法律责任。

  3、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未,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

  4、各分局要做好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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