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走出去”企业32个热点财税问题在线访谈实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7-04-15
摘要:2017年4月14日上午9:30,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做客税务总局网站,以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为主题,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 主持人 ] 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参与在线访谈栏目,本期访谈主题是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相信大家对于一带一路都有

  2017年4月14日上午9:30,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做客税务总局网站,以“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为主题,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 主持人 ]  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参与在线访谈栏目,本期访谈主题是“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相信大家对于“一带一路”都有所了解,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合作倡议,2015年3月,三部委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是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是增进理解信任、加强全方位交流的和平友谊之路。近年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一批重大工程和国际产能合作项目落地,“一带一路”建设进展快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那么,在发挥税收作用、助推“一带一路”方面,税务部门都开展了哪些工作呢,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又该关注哪些税收政策呢?今天,我们很高兴为大家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的领导和专家,与我们就相关问题进行在线交流。下面,我来介绍一下到场嘉宾,这位是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欢迎您。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  大家好!很高兴能够通过在线访谈与大家交流。

  

  [ 主持人 ]  这几位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的许云程副处长,所得税司的宋哲处长,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刘淼处长,货物和劳务税司的郭朝晖。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的孔丹阳副局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王秉明处长。欢迎各位专家的到来!

  

  首先,能否请蒙司长给我们介绍一下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的工作进展呢?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  好的。为了充分发挥税收助推“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作用,税务总局在2015年4月发布了《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  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执行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谋发展、规范管理促遵从”三个方面10项税收措施,明确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在过去的两年里,税务总局以及各地税务机关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既注重真抓实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成果,又持续优化创新,提升了工作质效,使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更加有力。

  

  [ 主持人 ]  还请您帮我们介绍一下税务部门的实践成果和特色做法。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  比如,税务部门加快协定谈签和修订进程。近年来,我国共与1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6份税收协定、议定书、换函,其中,仅2016年就签署了7份税收协定。上述协定为企业“扬帆出海”构筑了坚实的国际税收法律基石。例如,与波兰签署的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协议,进一步降低了两国国际航空运输企业税收负担;与巴基斯坦签署的第三议定书将帮助我国企业更好地参与“一带一路”旗舰项目中巴经济走廊的建设;与马来西亚签署的换函将大幅降低我国企业参加马来西亚重大项目马新铁路的融资成本等等。目前我国的协定网络已经延伸到了106个国家和地区,包括5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世界上第三大协定网络,覆盖了我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我们还将继续推进协定谈签和修订,为跨境经营纳税人提供保障和支持。与此同时,我们积极做好协定执行工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推进相互协商工作,为企业解决跨境涉税争议,争取公平的税收待遇、构建透明的税收环境。

  

  又如,我们持续优化对外投资税收服务,简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程序,降低确认层级、明确办理时限,为“走出去”纳税人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便利;我们响应纳税人诉求,全面加强国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积极推进国别税收信息研究,目前已经公开发布了19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近期还将发布一批指南,为跨境经营企业提示税收风险;我们及时更新完善12366国际税收知识库,充分利用“走出去”纳税服务热线专席,为纳税人提供更专业、更完备的问题解答和反馈;我们依托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为纳税人提供双语咨询,使企业享受专业、便捷、优质的“六能”型税收服务;我们还积极建设总局网站的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利用“网路”发布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及解读、相关案例、媒体资讯、国际税讯、国别指南等,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掌握丰富的跨境经营税收信息。

  

  各地税务机关也在积极推进本地的相关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从举办税收政策宣讲会、税企交流会,到加强税收政策辅导,一对一帮助企业分析税收风险,涌现出许多好的创新的做法,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欢迎。

  

  今年5月,我国将在北京主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共商合作大计,共建合作平台,共享合作成果。税务部门会更加奋发作为,主动服务国家大局,服务“走出去”纳税人,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提供更多的、更好的支持和帮助。

  

  [ 主持人 ]  非常感谢蒙司长细致生动的介绍,让我们加深了对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的认识。我注意到刚才您讲到税务机关在开展国别税收信息研究,这项工作是如何惠及“走出去”纳税人的呢?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  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规模增长迅速,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的意愿愈发强烈,但在“走出去”过程中,很多企业因缺乏了解东道国税制的渠道,忽视了对税收政策的“知己知彼”,导致不能合理判断及有效控制跨境经营税收风险,希望得到税务机关的帮助。从税务机关自身来看,缺乏对境外税收信息的了解也制约了“走出去”税收服务工作质效的提升。基于这些考虑,2015年10月,税务总局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了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的推广,使之全面覆盖“一带一路”以及我国“走出去”纳税人主要投资目的地。作为这项工作的重要成果和服务“走出去”纳税人的拳头产品,我们编制了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并分批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指南内容涉及东道国经济环境、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和其他重要税收信息等资料,目前,纳税人已经可以借助指南了解到美国、俄罗斯、日本、印度、菲律宾等19个国家和地区的整体营商、税收环境,从而提升合作遵从、降低税收风险。

  

  在开展研究工作的过程中,各地还形成了一系列高附加的“衍生品”。包括中亚五国税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款和其他应缴财政款法(税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简介》《中俄蒙经济走廊税收信息指南》《中东欧十六国税制概览》《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国际产能)合作政策指引》等等。可以说,在全国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取得了丰富的工作成果,得到了“走出去”纳税人的普遍欢迎,也为开展境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工作提供了有效抓手。

  

  [ 124585 ]  我们想通过税收指南了解一些有意向前往投资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具体能从什么渠道获取您提到的这些指南呢?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  目前,国别投资税收指南是在税务总局网站的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里发布的,纳税人可以直接登录网页免费下载19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税收指南的PDF版,由于税收指南的专业信息量较大,我们还为每份指南都单独编写了摘要,方便纳税人整体理解、重点掌握、合理获取相关税收知识。后续我们还会持续做好指南的优化和更新工作,不断丰富纳税人可获取的境外税收信息。

  

  [ 124586 ]  我们公司在国外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请问分公司可以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吗,如果可以,应该怎么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  可以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申请开具证明,即由总机构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等。

  

  [ 124591 ]  我们公司去年有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已经在境外交税了,还需要在境内申报吗?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  还是要申报境外所得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了属人加属地的原则,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同时,为了解决上述境外所得在境内、外双重征税的问题,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 124593 ]  我们公司境外分公司经营得不好,已经连续两年发生亏损了,这种境外亏损怎么在税前弥补呢?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因此,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要求,企业境外项目发生的亏损只能由该国其他项目盈利或以后年度盈利弥补。同时,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即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可以无限期结转弥补。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5年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 124595 ]  我们是一家在境外注册的企业,但是我们的集团总部在境内,而且我们的管理机构也在境内,我们属于税收上的非居民还是居民?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  您这种情况还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判断居民身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境内的企业也是居民企业,对于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来说,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才可以申请认定为居民企业,一是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是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是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是企业至少1/2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照上述条件看看是不是构成了中国的税收居民。如果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则须向你们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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