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会协[2021]25号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30
摘要:相关使用方意向选用的行业高端人才,可由省注协考培部组织协调,并将确定参与工作的人员名单反馈至相关使用方。相关使用方也可自行联系行业高端人才参与工作,并将使用名单告知省注协考培部。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会协[2021]25号      2021-4-30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高端人才使用工作的指导精神,我会制定了《甘肃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关于加强行业高端人才使用工作的指导精神,充分发挥高端人才反哺行业,服务社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以下简称行业高端人才),是指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的会员,通过以下学习或考试之一者

  (一)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高端(后备)人才(注册会计师类)培训;

  (二)中注协会同有关单位统一选拔、集中培养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注册会计师类学员(2005年-2018年入选);

  (三)甘肃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高端人才培训。

  第三条 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坚持培养中使用与使用中培养相结合,遵循鼓励参与、双向选择、发挥专长、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省注协要积极指导行业高端人才恪守执业准则、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引导行业高端人才积极参与反哺行业工作。

  行业高端人才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工作安排、内部考核、利益分配等方面支持行业高端人才反哺行业。

  行业高端人才对于需要其参与的行业重点、难点工作,应当主动参与、积极作为。

  二、使用方式

  第五条 省注协应当注重在行业公共事务中使用行业高端人才,并着重在以下方面发挥行业高端人才的专家作用:

  1.参与行业标准制度研究;

  2. 参与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案例分析、专业鉴定、法律维权等;

  3.参与行业调研、课题研究;

  4.参与行业各种竞赛命题阅卷;

  5.参与行业继续教育授课;

  6.参与行业国际事务;

  7.参与行业信息化工作;

  8.参与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

  9.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高层次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

  10.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政协代表候选人;

  11.参与行业其他重点工作。

  三、组织保障

  第六条 省注协建立行业高端人才档案信息库,对行业高端人才课题研究、论文发表、职务提升、职称晋级、获奖情况等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向行业和社会公开,提升行业高端人才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七条 省注协考培部具体负责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建立涵盖标准制度研究、各类竞赛命题、继续教育授课、执业质量检查、国际事务、信息化、各专业(专门)委员会等专业工作的行业高端人才库。

  第八条 省注协作为行业高端人才推荐方和使用方,根据需要从人才库中推荐或选用行业高端人才。

  第九条 相关使用方意向选用的行业高端人才,可由省注协考培部组织协调,并将确定参与工作的人员名单反馈至相关使用方。相关使用方也可自行联系行业高端人才参与工作,并将使用名单告知省注协考培部。

  第十条 省注协考培部对行业高端人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建立台账,记录行业高端人才反哺行业情况。

  四、激励与约束

  第十一条 行业高端人才参与反哺行业工作,按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二条 行业高端人才参与反哺行业工作,特别是在行业标准制度研究、各类竞赛命题阅卷、行业继续教育授课、行业执业质量检查、行业国际事务、行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先评选为中注协资深会员,推荐担任省注协理事、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推荐参加国际和区域会计职业组织工作,优先推荐纳入财政厅专家库等。

  第十三条 行业高端人才参与反哺行业工作,所发生的授课等相关费用由省注协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四条 行业高端人才参与反哺行业工作,撰写的调研报告、课研成果等,获得市(含)级以上奖励的,省注协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在训行业高端人才,将反哺行业纳入考核内容。结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业绩情况,对反哺行业工作成效较差的,计入本人学习档案。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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