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陕0826刑初145号 孙某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15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禹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禹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禹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陕0826刑初145号

  发文日期:2021-12-28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陕0826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禹,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文安镇,住户籍地。2016年12月7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批准逮捕,被告人孙某禹外逃;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孙某禹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公安局文安镇派出所投案自首,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7日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2021年8月27日被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伟,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一部刑诉[2021]Z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周光、王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禹及其辩护人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8日,被告人孙某禹与马丙磊、刘国民、慕焕虎(均已判决)为了牟取利益,以慕焕虎嫂子郭如荣的名义在绥德县注册成立了绥德县丽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MA70337E3R),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被告人孙某禹、马丙磊、刘国民、慕焕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工负责,虚构货物交易,购买和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票和销项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票149份,金额13995808.27元,税额2379287.27元,价税合计16375095.54元,抵扣税款2379287.27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票154份,金额14400425.8元,税额2448072.57元,价税合计16848498.37元,受票单位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1316570.39元。

  一、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1、由被告人孙某禹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2016年3月16日,广西品辉贸易有限公司给绥德县丽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发票号码:01101928-01101930、011001932-01101960)。3月17日,广西品辉贸易有限公司给绥德县丽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01258774、01258775)。以上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341585.63无,税额合计568069.54元,价税合计3909655.17元。绥德县丽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将该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票在绥德县国税局认证抵扣。广西品辉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商品为玉米、杂交稻、面粉、大米、小麦,销售的商品名称为铝土矿、硬质合金、俄罗斯水洗煤、钢管、合金刀片,进销项明显不符。

  2、2016年4月18日,由被告人孙某禹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广西周在辉贸易有限公司给绥德县丽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发票号码:01574114-01574154、1207216),金额合计4101336.45元,税额合计697227.15元,价税合计4798563.6元。广西周在辉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商品名称为优质大米、杂交稻、面粉、玉米、多糖止血,销售商品名称为煤、块煤、铝矿石、焦煤、流量计,进销项明显不符。

  3、2016年5月24日,由被告人孙某禹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广西韦朋红贸易有限公司给绥德昙丽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号码:02516654-02516662、02516958-02516966),金额合计1785055.13元,税价合计303459.32元,价税合计2088514.5元。绥德县丽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将该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票在绥德县国税局认证抵扣。广西韦朋红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商品名称为粳稻、大米、杂交稻、稻谷,销售商品名称为煤、铝土矿、电解镍、赛必妥、颅骨,进销项明显不符。

  4、2016年5月27日,由被告人孙某禹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不,淮安力兵贸易有限公司给绥德县丽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号码:34168526-34168543),金额合计1588719.03元,税价合计270082.24元,价税合计1858801.27元。绥德县丽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将该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票在绥德县国税局认证抵扣。淮安力兵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商品名称为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软件技术维护费,销售商品名称为煤、铝锭、铁杆、PC、铁管、聚丙烯、铁丝、交直流转换板,进销项明显不符。

  5、让上海奚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托辊、高

  压胶管等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让上海菱霸实业有限公

  司虚开货物名称为法兰螺栓等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让上海旭为实业有限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电缆、轴承等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上述合计149份,价税合计16375095.54元,税额2379287.27元,受票单位全部抵扣。

  二、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1、2016年3月22日、3月25日、4月7日、5月18日,

  由孙某禹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丽源公司给祺

  顺源(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铝土矿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70份,价税合计7945464.49元,税额1154469.26

  元。该笔税款被受票单位全部认证抵扣。

  2、2016年3月、6月,神木县博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徐爱军的弟弟徐爱国通过刘国民与马丙磊联系,由马丙磊具体实施,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丽源公司给神木县博发商贸有限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电线、物资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13691.33元,税额60109元,该笔税款被受票单位全部认证抵扣。

  3、2016年5月15日,通过马丙磊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丽源公司给乌海市宏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防护面罩、安全帽等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25418.92元,税额76342.97元。该笔税款被受票单位全部认证抵扣。

  4、2016年5月24日,通过刘国民联系,由马丙磊具体实施,

  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丽源公司给陕西华联恒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截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

  计73500元,税额10679元。该笔税款被受票单位全部认证抵扣。

  5、2016年5月24日,通过王亚谦与马丙磊、刘国民联系,由马丙磊具体实施,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丽源公司给府谷县天域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高压线绝交版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03029.98元,税额14970.16元。该笔税款被受票单位全部认证抵扣。

  6、2016年3月22日丽源公司给南京永研有限责任公司出具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3766.5元,税额33966.07元。

  7、2016年4月15日丽源公司给阳泉市广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7份以流量计等为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5月15日出具2份以交直流转换板等为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价税合计939136.02元,税额136460.02元。

  8、2016年4月25日丽源公司分别给乌海市海南区白文俊铁矿出具3份以托辊等为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5月13日出具4份以托辊等为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价税合计699431.99元,税额101627.33元。

  9、2016年5月24日丽源公司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坤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具5份以输送带等为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4月25日出具12份以托辊等为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价税合计699434.99元,税额101627.33元。

  10、2016年4月25日丽源公司给陕西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2份以抵押补偿柜等为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价税合计200000.01元,税额29059.84元。

  11、2016年4月25日丽源公司给赞皇县宇皓贸易有限公司出具18份以煤等为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价税合计2000740.16元,税额29705.89元。

  12、2016年5月24日丽源公司给陕西申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出具1份以铜线等为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价税合计109425.15元,税额15899.36无。

  13、2016年5月25日丽源公司给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出具11份以电缆槽等为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价税合计1125000元,税额163461.49元。

  14、2016年5月25日丽源公司给宁夏海源瑞德轴承电有限公司出具4份以电缆、轴承等为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价税合计427773元,税额62155.06元。

  15、2016年5月25日丽源公司给重庆凡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出具2份以电缆等为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价税合计175900元,税额25558.1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禹与刘国民、马丙磊、慕焕虎以虚开发票为全部业务,在无实际交易、办公地点、库房的情况下成立丽源公司,四人分工负责,被告人孙某禹主要负责发票票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4400425.8元,税额合计2448072.57元,价税合计16848498.37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孙某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禹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禹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发破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等书证、被告人孙某禹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马丙磊、刘国民、幕焕虎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郭政武、王思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孙某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禹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禹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禹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禹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禹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春

审判员 赵亮

人民陪审员 徐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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