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市监联[2020]24号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注销提交清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8-11
摘要:已经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由税务部门实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相关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纸质《清税证明》。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注销提交清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市监联〔2020〕24号         2020-08-11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为全面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解决“注销难”问题,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有效促进市场出清,构建更加健康的市场“新陈代谢”机制,根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部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办理普通注销登记时提交清税证明材料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经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由税务部门实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相关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纸质《清税证明》。

  二、已经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税务部门共享的清税信息的,相关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纸质《清税证明》。

  三、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四、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并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金税三期系统无相关企业记录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税务机关应出具的《未纳入税务管理证明》。

  五、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按照简易注销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未纳入税务管理证明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