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9]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05
摘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该政策的调整对省电力公司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税负率产生较大的影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9]2号          2009-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4月4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该政策的调整对省电力公司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税负率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了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支持电力企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省电力公司所属市(地)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1.5%调整为0.7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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