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9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14
摘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的要求和总局2003年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需要,总局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若干基本要求进行了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7号        2002-1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的要求和总局2003年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需要,总局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若干基本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新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已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从2003年1月1日起使用这一新标准。利用2002年的旧代码库改造建立2003年新代码库,必须按新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重新填写。新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代码随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下发。

  二、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

  2003年上报总局的重点税源户标准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年实际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年实际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人。同时,为健全样本结构,各地要力争在各中类行业中(前三位码)选择一定数量的监控企业。为进行重点税源的同比分析,2003年新增监控企业必须同时上报上年度的数据。上报上年新增企业数据库,仍沿用旧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数据库文件名前应加英文字母X。

  各地应按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达标数量摸底表(附后)的要求,上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表列数量。

  三、填报数据指标金额单位

  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月报表指标体系不变,但随着监控范围扩大,企业规模逐渐变小,企业填报月度数据的部分指标有可能小于万元。为适应企业数据逐渐变小的这种趋势,2003年填报数据的金额单位,虽然仍以万元为单位,但增加了允许填写2位小数的设计。企业部分指标数据不足万元时,以小数的形式填报。数据指标填写说明随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下发。

  四、开通重点税源监控网页

  为了方便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及时指导、沟通和经验交流,总局利用局域网开通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专版网页。内容涉及工作最新动态、下载中心、问题解答、交流论坛等。各地要密切关注网站信息,及时贯彻网上发布的有关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并踊跃上报可供交流的数据应用分析材料。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数据应用分析测算参数请在该网页下载中心下载。上网登录网址如下:http://130.9.1.116/zdsyzb/。

  各地要按照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要求,抓紧时间布置,保证及时、准确地上报数据。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计划统计司宏观分析处)联系。

  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分地区达标数量摸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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