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09]157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20
摘要: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扩面情况,编制当年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扩面计划,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共同下达给各地(市)。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核月缴制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157号            2009.11.20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藏党发〔2009〕12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异地就医结算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基金按照统收统支模式运行,即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拨付、统一结算。基金征缴拨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一)基金账户设立。

  自治区和各地(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过渡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过渡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专户。

  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过渡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过渡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专户(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医疗保险卡实行“一卡通”后,不再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专户)。

  (二)基金征缴程序。

  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扩面情况,编制当年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扩面计划,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共同下达给各地(市)。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核月缴制度。

  1.自治区本级及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末将当月征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上缴至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每年末,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过渡户中产生的所有利息,全部上缴至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2.年度内,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出情况,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适时增加或减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拨付额度。

  3.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过渡户,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支出和划转个人账户支出。

  4.每年末,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过渡户上的结余资金(含利息),结转到次年。

  (三)基金拨付程序。

  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实行按季度拨付医疗费用,按月审核结算制度。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下达的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指标,按季度拨付医疗费用(拨付的医疗费不少于三个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额)。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月末将当月实际支出情况报送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当地财政部门。

  1.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指标,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自治区财政部门申请下季度的资金,并通过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过渡户及时拨付给各地(市)。

  2.年度内,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出情况,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适时增加或减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拨付额度。

  3.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过渡户,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支出和划转个人账户支出。

  4.每年末,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过渡户上的结余资金(含利息),结转到次年。

  (四)个人账户资金管理程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全区联网情况下,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管理各地(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全区联网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全区联网情况下,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核定数及缴费情况,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个人账户数据(个人缴费和统筹基金应划入部分),所需资金从各地(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过渡户划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专户。

  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实际刷卡费用,以及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金额,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进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处理后,从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专户中拨付。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全区联网后,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市)办理的参保单位申报核定数和缴费情况,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记录个人账户数据(个人缴费和统筹基金应划入部分)。

  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实际刷卡费用,以及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金额,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先由各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数据上传至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并进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处理后,从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专户中拨付。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5-下一页>>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