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9]5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机短信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23
摘要:对于手机短信发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由本单位信息中心负责联系解决。对于手机短信应用系统的功能完善和业务需求拓展等应用管理工作由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管理科汇总向市局纳税服务处反映。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机短信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56号             2009-4-23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满足纳税人及时得到涉税信息提醒的需求,减轻基层局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量,市局组织开发了手机短信系统。现制定手机短信应用管理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应用范围

  (一)市局发送手机短信的范围

  1.影响全市纳税人日常办税的重要信息。

  2.重要节假日的廉政宣传短信。

  (二)基层局发送手机短信的范围

  1.各税种申报期结束前的最后一天上午12点,应发送催报催缴提醒短信,发送对象为办税人员。

  2.影响本区域纳税人日常办税的其他重要信息,发送对象为办税人员。

  二、基本职责

  (一)市局

  市局纳税服务处是手机短信应用系统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手机短信应用管理规定和业务运维,并负责发送市局各处室提交的手机短信。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手机短信应用系统的技术运维。

  市局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发送短信的内容、范围、时间等需求,并负责办理短信费用的预算、支付和报销等。

  (二)基层局

  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和各市国家税务局的征收管理科牵头管理本单位的手机短信应用,负责制定本单位手机短信应用管理流程和业务运维,以及与市局相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基层局信息中心负责本单位手机短信应用的技术运维。

  各基层局相关部门是手机短信系统的应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发送短信的内容、范围、时间等需求,并负责办理短信费用的预算、支付和报销后,发送本单位的手机短信。

  三、工作流程

  (一)市局发送手机短信的工作流程

  1.申请

  市局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局领导签报批准,并办理完短信费用的预算、支付等工作后,将发送短信的内容、范围等需求提交纳税服务处进行发送。

  2.审核

  纳税服务处根据市局领导批示和处室需求,审核短信发送范围、费用预算、支付及短信应用系统中可用的短信发送数量后,予以备案,再发送相关内容的短信。

  3.反馈

  纳税服务处要对每批短信发送的结果告知有关处室,对于发送失败数量较大或者纳税人反映不愿接收的短信,纳税服务处要与有关处室及时商定是否继续发送。

  4.其他

  对于手机短信发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由信息中心负责联系解决。对于手机短信应用系统的功能完善和业务需求拓展等应用管理工作由纳税服务处负责牵头研究解决。

  (二)基层局发送手机短信的工作流程

  1.申请与发送

  各基层局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领导签报批准,并办理完短信费用的预算、支付等工作后,对发送短信的内容、范围等通过手机短信应用系统发送。

  2.监控

  手机短信的发送部门对每批短信发送的结果应予关注,对于发送失败数量较大或者纳税人反映不愿接收的短信,手机短信发送部门要马上分析原因并及时确定是否继续发送。

  3.其他

  对于手机短信发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由本单位信息中心负责联系解决。对于手机短信应用系统的功能完善和业务需求拓展等应用管理工作由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管理科汇总向市局纳税服务处反映。

  四、工作要求

  (一)手机号码的准确性是手机短信应用效果的关键。各基层局务必高度重视,在日常工作中严把源头关,保证录入纳税人手机号码的准确性。

  同时,要加强后续管理,对手机号码变化的,税收管理员要及时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更新。市局还将继续对手机短信应用系统中的手机号码准确性进行抽查。“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中关于纳税人手机号码的操作功能说明详见附件1。

  (二)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手机短信的发送量和发送范围,以避免过多的打扰纳税人,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给税务机关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三)各基层局要对此项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并于2009年5月6日前将牵头本单位手机短信应用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市局纳税服务处。

  (四)短信发送费用由各单位承担。市局由各处室负责与网通公司或者短信系统服务商联系支付短信发送费用。各基层局可以自行与网通公司或者短信系统服务商联系支付短信发送费用,也可以委托市局纳税服务处代办。短信费用汇款帐户(略)

  (五)联系方式(略)

  附件:

  1.“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关于纳税人手机号码相关操作功能说明(略)

  2.手机短信系统操作手册(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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