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的会计和税法规定差异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一)会计规定 在经营租赁下,租赁资产的风险通常没有转移给承租人,履约成本一般由出租人负担,因此,承租人不必将租赁资产资本化,只需将支付或应付的租金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费用。 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

(一)会计规定

在经营租赁下,租赁资产的风险通常没有转移给承租人,履约成本一般由出租人负担,因此,承租人不必将租赁资产资本化,只需将支付或应付的租金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费用。

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这条规定是指,一般情况下,采用直线法将承租人支付的经营租赁租金确认为费用较为合理,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线法更系统合理的方法,比如根据租赁资产的使用量来确认租金费用。例如,某企业租入一台起重机,根据起重机的工作小时来确认当期应分摊的租金费用就比按直线法确认更为合理。

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进行分摊;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二)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

纳税人收取的租金还应按照“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内的企业,还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其应纳的各项税费均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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