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所字[1995]4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4-26
摘要: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因企业原因违反合同、协议而向其他单位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息等罚款性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5]46号         1995-4-26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种罚款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因企业原因违反合同、协议而向其他单位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息等罚款性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终“应付工资”科目余额的处理问题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欠发工人的工资,应按期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应付工资”科目年终应无余额。企业职工工资单中欠发的工资数,凡是与“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应付工资”明细科目余额相符的,视同实发工资,按规定计税工资标准扣除;不相符的,不允许扣除。

  三、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成本的计算问题

  对实行按月或分段结算办法,能正确核算工程结算收入,不能正确核算工程结算成本的施工企业,其工程结算成本按已结算的工程结算收入占工程收入的比例计算。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工程成本清算。

  四、外来施工企业向当地施工企业交纳的费用列支问题

  外来施工企业向当地施工企业交纳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当地施工企业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应合并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砖瓦企业买土的费用列支问题

  砖瓦企业买土作原料发生费用支出,列企业递延资产,在其可用期内,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期摊入成本。

  六、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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