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就中港税收安排申请香港居民身分证明书的新修订表格于2016年6月20日起适用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20
摘要:修订日期: 2016年6月15日
附件2:
内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关于香港居民身分证明书的行政安排
为简化《安排》的执行程序,内地和香港于2016年3月16日及2016年4月15日换函,同意并确认以下关于香港居民身分证明书的行政安排:
香港主...

香港税务局就中港税收安排申请香港居民身分证明书的新修订表格于2016年6月20日起适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               2016年06月15日 

就内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申请香港居民身分证明书的新修订表格将于2016年6月20日起适用

为简化《安排》的执行程序,内地和香港于2016年3月16日及2016年4月15日换函,同意并确认以下关于香港居民身分证明书的行政安排:

香港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历年发出的居民身分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历年及其后连续两个历年的香港居民身分。如有关香港居民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安排》待遇条件,则原适用于该历年的居民身分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其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分。

以上行政安排自2016年4月15日起生效执行,并适用于所有由香港主管当局就《安排》发出的居民身分证明书,包括2016年4月15日之前发出的居民身分证明书。

因应以上行政安排,就《安排》申请香港居民身分证明书的人士自2016年6月20日起需提交下列新修订表格:

IR1313A (06/2016) – 适用于公司/合伙/信托/团体

IR1314A (06/2016) – 适用于个人

一般而言,为在内地享受《安排》下的待遇,任何人士如就《安排》获发某一历年的香港居民身分证明书,该人士无需就其后连续两个历年提出香港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 

附件1:

居民身分证明书

居民身分证明书是一份由香港主管当局向香港居民发出的文件,用作证明其香港居民身分,以能申请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下的待遇。

居民身分证明书是一份足以证明香港居民的居民身分的文件。一般而言,如果有关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的表格并非由税务局发出,税务局并不会在其上签名或盖章,由奥地利、比利时及卢森堡发出的表格则例外。

在香港与有关的税务管辖区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生效后,香港主管当局才会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一般而言,就每一份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你每一年只会获发一份居民身分证明书。请按这里以参阅已与香港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税务管辖区的资料。

香港主管当局当尽力协助香港居民申请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下其可享有的所有待遇,但如果该人士明显地不可享受有关待遇时,香港主管当局可拒绝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因此,假如该人士并不符合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内有关条文订明享受相关待遇的条件,则可能出现该人士不获发居民身分证明书的情况。对于遵守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内的条款和维护其宗旨,香港主管当局尤其重视,不会向那些明显不可获外地税项宽免的人士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

如果香港主管当局有理由相信该人士并不可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下的待遇,在决定是否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前,香港主管当局或会要求该人士提供进一步资料。若缔约伙伴对该人士是否可享受有关待遇一事存疑,则香港主管当局可能会进行资料交换,以助确定该人士是否可获有关待遇。

该人士亦须留意,获发居民身分证明书并不保证其申请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待遇一事将会成功。该人士是否可获外地税项宽免将由缔约伙伴作出最终决定。缔约伙伴会就该人士是否符合所有相关条件和是否可享受有关待遇作出决定。如香港居民认为缔约伙伴不应拒绝给予其应享有的待遇,香港主管当局会考虑按照相关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中的相互协商程序,与该缔约伙伴进行磋商。

为协助香港主管当局决定是否可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任何人士须在提交申请时提供相关的资料。

谁可申请

一般而言,以下人士可申请居民身分证明书:

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連续兩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在香港成立或组成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

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组成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

你可以参阅有关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安排的有关条文及议定书,以确定你就该协定 / 安排而言是否属于香港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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