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土地增值税把握五个关键点——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签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新法规从多个方面系统规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政策及税收管理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领悟文件精神...

  四、合理分配扣除项目

  首先,开发成本的分摊。即共同成本、公共配套设施等相关成本如何在不同计税成本、不同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分摊。其次,开发间接费的列支内容。开发间接费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要注意开发间接费的列支范围,有无超范围列支。再次,应付未付费用、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应付未付费用不予扣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最后,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这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五、掌握普通标准住宅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每年公布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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