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搞错的涉农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阚歆旸 人气: 时间:2021-03-19
摘要:纳税人流转土地如果用于农业生产,则免缴增值税;如用于非农业用途,则需要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近期,记者在采访调查中发现,一些纳税人在享受涉农税收优惠时,很容易出错。其中,较为集中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合作社村民工资如何缴税?二是土地使用权租赁能否免征增值税?三是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处理上述问题较有经验的基层税务干部。

  合作社村民工资如何缴税?

  据悉,专业合作社农民工资的问题较为复杂。一方面,在合作社务工的人群相对稳定,均为本村村民;另一方面,村民只有在做农活时才会集结。那么,村民的工资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应如何缴税?这个问题难倒了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洞天美原种养专业合作社会计韦毅芳。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干部韦勇解释,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所获得的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所获得的报酬,一般按劳务报酬计算。因此,洞天美原种养专业合作社村民的收入性质判定,取决于其是否与专业合作社签订合同。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范围,在年度汇算时适用相同的税率。村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举例来说,假设在该专业合作社临时务工村民张某,每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5000元,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张某每月需要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5000-5000×20%)×20%=800(元);在年度汇算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5000×12-5000×12×20%-60000-其他法定扣除额)×3%,即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张某可以申请退税。

  土地使用权租赁能否免征增值税?

  实务中,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优惠,也是纳税人经常咨询的问题。例如,土地使用权租赁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村集体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企业,又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税政一股干部南文倩分析,纳税人租赁土地使用权能否免缴增值税,关键在于流转后土地的用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明确,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纳税人流转土地如果用于农业生产,则免缴增值税;如用于非农业用途,则需要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举例来说,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拥有两块靠近山区的闲置土地,均对外出租。甲企业将其中一块土地,出租给附近的果农用于种植橘子,租金为2万元/年(不含增值税);将另一块土地出租给同一批果农用于日常生活起居,租金为1万元/年(不含增值税)。那么,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甲企业出租土地给果农用于种植橘子,取得的2万元收入免缴增值税;出租的另一块用于果农日常生活起居的土地,为非农业用途,取得的1万元收入,应按照出租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1×9%=0.09(万元)。

  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近年来,为深耕产业链,不少农业企业同时注重研发,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农业企业在享受生产所得免缴所得税的基础上,能否叠加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也是纳税人的关注热点。广西金福农业有限公司就曾经遇到过该类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隆安县税务局税政股股长王嘉译分析,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这两类税收优惠并不冲突,可以叠加享受。需要注意的是,农业企业适用免缴政策的所得,必须是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生产所得。其他来源所得,无法适用免缴所得税优惠。

  举例来说,假设2020年度,金福农业利润总额为11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种植火龙果项目所得,另外的10万元为高新技术服务项目所得。在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和优惠情况下,100万元的种植火龙果项目所得,免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的高新技术服务项目所得适用15%的优惠税率,即金福农业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0×1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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