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03
摘要: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完成后,由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费用支出大、负担重,对此类企业自身(不含只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的公司或项目)承包施工的工程,可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并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12-03

  税屋提示——
  1.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条款废止。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业税收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有关建筑业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对确有不便在劳务发生地纳税的特殊情况,经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可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二、[条款废止]对建筑业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为: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建筑、安装、修缮、其他工程作业    10%

  装饰                 15%

  [条款废止]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完成后,由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费用支出大、负担重,对此类企业自身(不含只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的公司或项目)承包施工的工程,可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并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建筑业所得税纳税人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确认属实的,可核准其查账征收并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外地来沈建筑企业(包括跨省、跨市企业),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地来沈建筑企业(包括跨省、跨市企业),能够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能同时提供项目部归属于总机构证明文件的,代开发票时按发票开具金额的0.2%预扣企业所得税;

  (二)能同时提供项目部归属于二级分支机构证明文件的,代开发票时不就地预扣企业所得税;

  (三)不能提供项目部归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证明文件的,视同项目部归属于总机构,代开发票时按发票开具金额的0.2%预扣企业所得税。

  四、建筑企业在沈阳市范围内跨区、县(市)经营的,按本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但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通过“金税三期”查询系统进行管理。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建筑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9]150号)、《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10]81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