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完善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18
摘要:商务部将进一步强化制度运用,加强部门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在密切政企沟通、把握行业大势、强化示范引领等方面的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重点联系零售企业的联系,密切关注其创新发展和示范带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撑。

商务部关于完善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202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零售业在引导生产、促进消费、服务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加快推进零售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商务部对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作出完善,修订了工作方案(附件1),并组织遴选111家规模影响较大、综合实力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零售企业作为商务部重点联系零售企业(附件2)。

  商务部将进一步强化制度运用,加强部门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在密切政企沟通、把握行业大势、强化示范引领等方面的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重点联系零售企业的联系,密切关注其创新发展和示范带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撑。各重点联系零售企业要顺应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加快创新转型,增强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履行社会责任。工作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流通发展司)联系。

  联系人:孟翔 任宏伟

  电话:010-85093780、3794

  传真:010-85093767

  邮箱:ltqiye@mofcom.gov.cn

  税屋附件:

  1.商务部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工作方案.pdf

  2.商务部重点联系零售企业名单.pdf

商务部办公厅

2021年1月18日

  税屋附件 1

商务部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工作方案

  一、 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 立足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以数字化、智能化为手段,发展创新引领的新模式新业态,将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建成政企互通、行业互联、经验共享的平台,推动零售业创新发展,为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指导、企业自愿、多方协同、上下联动”的原则,畅通政企联系渠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强交流合作和先进经验复制推广,推动重点联系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零售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示范带动力, 成为引领行业发展的“排头兵”、践行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试验田”、反映市场趋势的“晴雨表”。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重点零售企业动态调整。商务部将根据行业形势和企业发展状况,继续对重点零售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对规模大、实力强、模式新、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零售企业, 及时纳入名单;对长期不按规定报告企业情况,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调出名单。

  (二)加强与重点零售企业工作联系。商务部与重点零售企业总部建立直接联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重点零售企业参加的会议或培训(含形势分析会、座谈会、业务培训等)。研究、制定零售业指导性政策、文件或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时, 充分听取有关重点零售企业意见。每年赴部分重点零售企业开展实地调研。重点零售企业经营中的政策性问题可直接反馈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三)开展重点零售企业调查统计。将重点零售企业纳入商务部典型零售企业调查统计范围,重点零售企业按时提交经营统计季报表和年报表,相关统计数据和分析纳入零售业季度分析和年度报告,通过统计分析,研判行业发展态势、及时发现共性问题,为行业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四)及时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密切关注重点零售企业经营管理和创新发展情况,在组织企业申报、地方推荐的基础上,编制零售业创新发展案例集,归纳、总结、推广重点零售企业在经营管理、新技术应用、新业态融合和新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典型案例,引导更多零售企业更新观念、主动求变,推动零售业创新发展。

  (五)鼓励参与系列重要工作。鼓励重点零售企业参与步行街改造提升、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物流标准化、中华老字号保护发展、绿色商场示范创建、智慧商店示范创建、出口产品转内销等重要工作,鼓励参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活动,鼓励重点零售企业“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拓展业务,树立国际品牌。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制度落实。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的学习传达,及时转发通知并告知重点零售企业,可视情况建立本地区的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主动与当地重点零售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建立常态化联系;密切关注辖内重点零售企业发展,支持重点零售企业参与当地商贸流通发展重要工作;听取重点零售企业的意见建议,努力协调解决企业反馈的困难问题;积极配合开展包括重点零售企业在内的商务部零售业典型调查统计,督导企业按时填报信息;做好辖内重点零售企业动态调整的申报、推荐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强化规范引导。引导重点零售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在稳价保供、促进就业、带动中小微企业共同发展、限塑禁塑等方面作贡献。提醒督促重点零售企业珍惜荣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发现踩踏“红线”的重点零售企业,要及时上报商务部并提出调出建议。

  (三)注重总结宣传。及时发掘并总结辖内重点零售企业在数字化、智能化、线上线下融合、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创新等方面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配合做好零售业创新发展案例集相关材料的总结和汇总上报。通过报刊、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组织开展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宣传推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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