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30
摘要:举报中心应当通过地税网站、地税公报、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公布税务违法行为检举受理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接待室,为检举人提供便利条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2011-12-30


  为了保障单位或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现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12月30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地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黄岛、崂山、城阳分局稽查局、保税区、高新区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综合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挂举报中心牌子。

  两级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上级举报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下级举报中心的工作,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第五条 举报中心应当通过地税网站、地税公报、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公布税务违法行为检举受理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接待室,为检举人提供便利条件。

  检举人应当通过地税机关指定的渠道和场所提出检举事项。

  第六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七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地税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八条 各级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消费者发票维权由12366服务热线受理。

  第九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地税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

  第十条 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规范用语、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将检举事项写成笔录,向检举人宣读或者交检举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盖章的,由税务人员登记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来访检举或者电话检举,经征得检举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各级举报中心已受理检举事项,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应当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地税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地税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地税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地税机关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举报中心应当请检举人提供详细线索或信息,对于检举人未进一步提供线索的或者无法通知检举人提供线索的,经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第十三条 上级地税机关举报中心对下级地税机关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该级地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督办。

  第十四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十五条 经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地税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十六条 对上级地税机关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该案件限期终了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报经督办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

  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单以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该案件限期终了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报经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并回复举报中心。

  对符合规定需要办理中止、终结的检举案件,由承办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办理并同时回复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应当建立检举案件中止、终结台帐。

  第十七条 检举案件的查办结果报告要特别说明以下内容:

  (一)评价检举人所检举的问题是否属实;

  (二)查处的检举问题和未查出的检举问题及原因;

  (三)查处检举问题的定性及税款、滞纳金、罚款。

  第十八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地税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第十九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审理结束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不同检举人分别检举同一被检举人的不同违法行为的,根据其检举线索分别告知;检举人联名提出检举事项的,告知第一署名人。

  除举报中心以外,检查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

  第二十条 上级地税机关稽查局对下级地税机关稽查局报告的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地税机关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安排检查,依法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地税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应当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地税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二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受理及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同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四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事项,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举报中心可予以销毁。

  第五章 权利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地税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地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地税机关在检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地税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地税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2006年10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检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地税稽发[2006]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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