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01-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自2025年3月24日起本法规1.废止第一条中的“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2.废止第二条中的“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3.废止第三条。。
一、[部分废止]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二、[部分废止]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 三、[条款废止]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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