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延辉 人气: 时间:2011-04-15
摘要:为了市场竞争或者形象宣传,乃至逢年过节、大事小情以及扶危济困等原因,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企业涉及的金额较大,如果处理不好往往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

      为了市场竞争或者形象宣传,乃至逢年过节、大事小情以及扶危济困等原因,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企业涉及的金额较大,如果处理不好往往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那么,对于  向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呢?下面我们从政策层面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向个人赠送礼品涉及增值税,需要做进项税转出,还是按视同销售处理进行税务处理,通常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1. 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两种情况
       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支出,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职工福利费”和“业务招待费”科目。如某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中层干部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
       (1)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需要提醒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该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指“购进”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情况。

       因此,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则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2. 属于其他无偿赠送的,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其他无偿赠送是指用于上述个人消费以外的赠送,比较常见的有无关联赠送和促销赠送。无关联赠送,一般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个人捐赠支出,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促销赠送,一般是指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而向购买者赠送实物的支出,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费用”科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该政策,上述无偿赠送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确定销售额的顺序:(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其中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向个人赠送礼品需要分两步考虑相关税务处理:
       1、需要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五)用于对外捐赠。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用于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礼品若属于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应按企业同类货物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货物,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此可见,对于外购的货物,由于视同销售收  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相同,所得税影响金额为零。

       另外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

       2、根据费用支出性质,应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直接赠送的,不得税前扣除;属于交际应酬费的,按照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予以税前扣除;属于业务宣传费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属于企业促销活动的,可以全额予以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在个人所得税上,政策规定比较明确。早在2000年总局就下发了文件要求企业对在各种庆典或者业务往来中发放的现金、实物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虽然政策规定明确,但可操作性并不强。目前在税收检查中,一般是由企业承担相关税款。需要提醒的是,在计算税款时,应当按照税后金额先还原为税前金额然后计算税款。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1-税率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总之,企业发生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经济业务,在增值税上要根据是否属于个人消费性质以及货物来源区分是按视同销售还是作进项税转出进行税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分两步走,一是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二是要根据支出性质确定相关费用是否为限额税前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要正确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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