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市场竞争或者形象宣传,乃至逢年过节、大事小情以及扶危济困等原因,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企业涉及的金额较大,如果处理不好往往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那么,对于 向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呢?下面我们从政策层面分析如下: (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因此,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则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2. 属于其他无偿赠送的,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该政策,上述无偿赠送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确定销售额的顺序:(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其中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用于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礼品若属于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应按企业同类货物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货物,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此可见,对于外购的货物,由于视同销售收 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相同,所得税影响金额为零。 另外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 2、根据费用支出性质,应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虽然政策规定明确,但可操作性并不强。目前在税收检查中,一般是由企业承担相关税款。需要提醒的是,在计算税款时,应当按照税后金额先还原为税前金额然后计算税款。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1-税率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总之,企业发生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经济业务,在增值税上要根据是否属于个人消费性质以及货物来源区分是按视同销售还是作进项税转出进行税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分两步走,一是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二是要根据支出性质确定相关费用是否为限额税前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要正确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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