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固定资产标准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1
摘要:  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也是固定资产,不再要求该物品必须满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标准...
  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也是固定资产,不再要求该物品必须满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标准。是否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物品列入固定资产让企业自己掌握,符合什么样条件的物品必须列入固定资产?
  答:税收上确认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