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5]1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造林和采伐作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2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关于业机耕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承包造林作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由纳税人向造林作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税,各直属地税局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造林和采伐作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琼地税函[2005]13号        2005-01-24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直属局和纳税人来函来电询问,对承包造林作业、采伐林木作业取得的收入是否该征收营业税,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造林作业主要涉及整地、栽植苗木、抚育与管护林木等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的规定,造林作业属于业机耕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关于业机耕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承包造林作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由纳税人向造林作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税,各直属地税局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

  [条款废止]采伐林木作业(包括采伐、残材整理等)不属农业机耕范围,承包采伐林木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纳税人向采伐林木作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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