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汇总缴纳认定与申报(2017年)

来源:重庆国税 作者:重庆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7-20
摘要:很多小伙伴都在问增值税汇总缴纳认定与申报怎么操作?不要担心,给渝小税几分钟的时间,带你快速了解并学会增值税汇总缴纳认定与申报的操作,让你迅速成为专家!看过来,看过来~~~ 一、首先我们先了解下增值税汇总缴纳认定有哪些类型: 1.不就地预缴(总机构统
  很多小伙伴都在问增值税汇总缴纳认定与申报怎么操作?不要担心,给渝小税几分钟的时间,带你快速了解并学会增值税汇总缴纳认定与申报的操作,让你迅速成为专家!看过来,看过来~~~
 
  一、首先我们先了解下增值税汇总缴纳认定有哪些类型:
 
  1.不就地预缴(总机构统一申报纳税,被汇总分支机构不申报、不预缴)
 
  2.按固定预征率或定额税率预缴(预征率预缴)
 
  3.总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分摊预缴)
 
  4.总分支机构按固定比例分配应纳税额(重庆未使用)
 
  5.总分支机构先按固定比例分配税额,再与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未分配应纳税额。(重庆未使用)
 
  PS:同一总机构纳税人,对下设不同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缴纳认定时可同时选择“不就地预缴”——对应非申报点、“按固定预征率或定额税率预缴”——对应申报点,也可以同时选择“不就地预缴”——对应非申报点、“总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对应申报点。但不能同时选择“按固定预征率或定额税率预缴”、“总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即一个总机构纳税人下的不同分支机构,预征率预缴与分摊预缴冲突且不能并存。
 
  二、操作指引(选取两种常见增值税汇总申报类型)
 
  (一)按固定预征率或定额税率预缴操作指引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的第13a、13b行“预征率 %”,由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按适用的不同预征率或同一预征率下预缴不同入库级次的税款时分别填报;第13c行“预征率 %”由合资铁路试点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填报。”
 
  “对于实行汇总纳税人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的预征率在“041005 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认定”流程中认定时确定,申报时调用即可。第13a、13b行“预征率 %”来源于汇总纳税认定。
 
  “13a行,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1、增值税填报说明:第13a至13c行: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2、申报操作指南:由于在金三期中对13a栏次进行了强制监控,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13a栏次将为灰色无法填报。所以:
 
  (1)分支机构申报操作
 
  营改增纳税人汇总收入为营改增品目的:继续填报13a栏次,与以前操作不变。
 
  除营改增企业外的纳税人汇总收入为非营改增品目的:将销售收入填入其增值税申报表附表1适用税率栏次,如其汇总认定文书正确,系统将自动将附表1的销售额按其预征率进行换算,并带入主表产生应纳税额。
 
  混业纳税人:部分需进行人工干预,具体见后文操作说明。
 
  此外,不管哪种类型的纳税人,只要是采用按预征率预缴汇总方式的分支机构,均应按规定填报与其企业类型相符合的如《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除发、供电企业和航空运输企业、邮政企业、铁路总公司、电信企业外纳税人申报时应填写《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
 
  注意:《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其中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销项税额情况部分中“应纳税额”值将决定总机构申报时带出的分支机构预缴税额为多少。如分支机构申报时不填写《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或其他种类传递单。则总机构无法带出分支机构缴纳的预缴税额。
 
  举例:某纳税人汇总缴纳部分收入10000元,预征率3%,应纳税额300元,不汇总缴纳部分收入10000元,应纳税额1700元。则该纳税人填写《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时,应税收入应填写10000元,应纳税额300元。
 
  (2)总机构申报操作
 
  分支机构申报完成后,总机构申报时应汇总所有总分支机构进销项进行申报,此时总机构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栏会提取分支机构申报时填写的“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应纳税额数据,总机构核算后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申报点”:申报点是一个当前普遍采用的汇总方式:如某纳税人在同一区县有多个门店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可选择其中一个作为申报点,其余门店财务核算均通过“申报点”进行。
 
  如采用“申报点”集中申报的方式,则“申报点”认定为被汇总机构(按预征率预缴),“非申报点”也需认定为被汇总机构(不就地预缴)。 
 
  注意!!
 
  所有总、分机构,在税务登记总分支机构信息,汇总认定文书信息中的纳税人识别号必须一致。目前由于大量纳税人三证合一后识别号变更后汇总认定识别号与税务登记信息识别号不一致,或分支机构注销未重新认定汇总,导致后续申报问题。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PS:金三系统中若总分机构信息发生变化而不进行变更登记或汇总认定修改,将严重影响汇总信息及申报缴纳。
 
  三、操作流程
 
  申报(分支机构按预征率进行申报后总机构才能申报)
 
  分支机构申报
 
 
  【图片文字】基本监控:销售货物劳务纳税人,对于按预征率进行申报的分支机构,系统根据预征率计算主表11和21行,如果申报的税款既有本地缴纳部分,需要税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缴纳部分按照对应税率计算税额,并修改主表11和21行。
 
  由于该纳税人为纯销售货物劳务纳税人,非营改增纳税人,附表一13a行虽然带出了预征率,但该行为灰色,不允许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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