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7-30
摘要: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4、根据专用发票发售情况逐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帐》(附件八)和纳税人领购簿,按日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帐》(附件九)。

  (三)专用发票的注销注销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和领购簿。

  1.在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前,国税局应按法规检查纳税人已使用的专用发票,经检查无误后予以注销。

  2.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对按照法规收缴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予以注销。

  3.对于纳税人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在按照法规给予纳税人处罚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予以注销。

  (四)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统计

  1.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帐簿,做好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的核算工作。按期编制收发存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附件十)应逐级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

  (1)县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3.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五、专用发票的票款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结算价格专用发票的结算价格由国家计委统一确定。各级国税局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的法规,加收一定比例的专用发票管理费,经同级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专用发票的票款结算管理

  1.专用发票票款结算的方法和时间专用发票的票款结算采用签订结算协议的方法,即:每年各省级国税局与造币总公司签订一次专用发票票款结算协议。

  专用发票的票款按季度进行结算,即于每季度开始15日内按季度计划票款总价30%的价款预付给造币总公司,待每季度票到后10日内通过银行将其余70%票款划给造币总公司。

  省级以下国税局专用发票票款结算的方法和时间,由省级国税机关确定。

  2.专用发票的票款管理专用发票的票款由省级国税局统一管理,省、地、县级国税局实行分级核算的原则。

  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法规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专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帐簿要完整,会计核算手续要齐全,专用发票票款要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专用发票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各级国税局收取的专用发票管理费可用于以下几方面开支:

  (1)专用发票库房建设、维修及仓储设施条件的改善;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所需必要的交通及通讯工具的购置;

  (3)运送专用发票所需零星费用及专用发票管理人员的岗位补贴等。

  专用发票管理费用的支出,要严格审批制度,各级国税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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