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3]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23
摘要:主城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要对本区域土地等级税额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清理,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变化和毗邻地区应税土地税额等级情况,完善和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调整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13]57号      2013-07-23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规范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为8等。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等 20元 二等 16元

  三等 12元 四等 10元

  五等 8元 六等 6元

  七等 4元 八等 2元

  二、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为一等;北碚区、巴南区和大渡口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为二等;北部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和两江新区按其所处行政区域确定应税土地等级。为确保此次税额等级调整平稳过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工业性用地和体育设施用地适当降低应税土地等级。

  三、主城区应税土地具体等级范围的划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参照国土部门土地级别情况制订调整方案,于2013年7月31日前报市政府审批。

  四、主城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要对本区域土地等级税额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清理,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变化和毗邻地区应税土地税额等级情况,完善和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调整工作。

  五、主城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