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2-12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向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活动。

  一、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向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活动。

  二、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一般来讲,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但下级税务机关依法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是复议机关。例如:隶属于A市(地级市)B区税务局的C税务所对D企业作出处罚决定,D企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此时,D企业为申请人,C税务所为被申请人,B区税务局为复议机关。如果处罚决定是C税务所依法经B区税务局批准后作出的,那么B区税务局为被申请人,A市税务局为复议机关。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例如法制科、政策法规处等)为行政复议机构。

  三、可以对哪些税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常见的可针对其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行政行为有: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决定。

  (四)税务处罚决定。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

  (六)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八)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九)其他行政行为。

  四、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一般而言,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向谁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一般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六、对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要分情况。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对简易程序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税务机关不予公开的,上述4种情形,申请人应当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上述以外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申请行政复议需要交费吗?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吗?

  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九、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有哪些?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十、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一份申请一并复议吗?

  不可以。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见附件1、附件2)。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需要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要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需要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提交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载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资料,如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五)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需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沈阳市税务系统推出了税务行政复议容缺受理机制,复议申请主要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其他形式材料不齐全的,复议机关可以先受理,申请人事后补齐。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2-0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