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0]6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29
摘要:外汇局和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9]82)的要求,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发[2010]61号         2010-11-29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7月14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联网核查。为便利银行、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业务,完善外汇资金流入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相关法规进行归并整合,形成新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见附件1,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第五部分规定,办理出口可收汇额调整业务。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已增加外汇局扣减和核准增加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功能。

  二、外汇局应就出口可收汇额调整业务,制定相应内控制度,明确工作权责和程序,提高管理水平。

  三、外汇局和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9]82)的要求,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宜。

  四、本通知及《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78号)第四条同时失效。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税 屋附件:1-2汇总

  1.《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

  2.废止文件清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0年11月29日

废止文件清单

序号 废止法规名称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18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中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8]119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情况下实施联网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2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28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1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改联网核查系统中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登记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89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10号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