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26
摘要: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宜请咨询12333或辖区医保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等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时间

  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

  二、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在当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份(即按照每人320元/年标准缴纳),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除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北海市户籍或者持北海市居住证,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

  2.在北海市居住且在我市公安部门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3.北海市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

  四、缴费渠道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可以选择下列方式缴费:

  1.“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广西税务12366”,进入“办一办”功能菜单→选择“个人缴社保费”功能→“用户认证”→录入证件号码和姓名并确认→“社保缴费功能列表”→在“城乡居民缴费”栏选择“自主缴费或代他人缴费”→“缴费信息选择”→选择并确认缴费险种、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年份(2022年)和缴费档次→选择缴款方式(微信支付)→“确认支付”→支付成功。该渠道可本人或为他人办理社保缴费和缴费清单查询业务。

  2.微信城市服务缴费。“我”→“支付”→“城市服务”→“社保”→“广西社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输入证件号码、姓名和年份(2022年)→核对缴费信息并确认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去支付”→使用微信或任意银行卡支付,完成缴费。

  3.支付宝城市服务缴费。“市民中心”→“社保”→“居民医保缴费”→输入证件号码、姓名和年份(2022年)→核对缴费信息并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缴费”→使用支付宝或任意银行卡支付,完成缴费。

  4.银行营业网点柜台、银行自助缴费渠道。持身份证到广西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等银行柜台缴纳,也可以利用银行提供的自助缴费、线上缴费等其他缴费方式缴纳。该渠道可办理个人委托扣款缴费协议业务。

  5.移动智能终端(POS机)。持身份证、银行卡到村(居)委、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医保经办点通过移动智能终端(POS机)刷卡缴费。

  6.办税服务厅。到北海市各县(区)税务局、乡镇税务分局的办税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缴费。

  五、缴费凭据

  (一)电子支付凭证。

  通过“广西税务12366”公众号、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广西税务APP(手机端)缴费的,以电子支付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二)智能机具小票

  通过移动智能终端(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凭据。

  (三)银行业务凭证

  通过银行柜面、协议扣款缴费的,以银行业务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四)税收缴款书

  通过办税服务厅柜台办理缴费的,以税收缴款书作为缴费凭据。

  缴费人通过除办税服务厅以外的方式办理缴费的,可在5个工作日后通过“广西税务12366”公众号查看或下载电子缴费证明(电子缴费证明与纸质缴费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确需纸质缴费证明的,可自行到办税服务厅打印)。

  六、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在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2022年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2022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

  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

  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在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费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缴费

  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认定服务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参保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治疗

  门诊医疗统筹限额为300元/人·年,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纳入门诊医疗统筹报销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每日不高于150元,报销比例为6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00元,报销比例为75%;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日不高于70元,报销比例为85%。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29种)和高血压病(非高危组)报销待遇

  病种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非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严重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症、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85%,起付线为20元/人·月[其中高血压病(高危组)、高血压病(非高危组)、糖尿病起付线为10元/人·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00~50000元(病种不同,限额不同)。

  (三)住院治疗(含异地就医)待遇

医疗机构级别 基金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
年内第一次住院 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
一级及以下 100 100 90%  
20元/床·日
二级 300 200 75%
市三级 600 300 60%
自治区三级 600 300 55%
转诊转院经备案同意的:统筹区外自治区内报销比例降低5%,自治区外降低10%;未经同意转诊转院的:统筹区外自治区内报销比例降低15%,自治区外降低20%;异地就医未备案的:统筹区外自治区内报销比例降低15%,自治区外降低20%;异地就医办理备案不降低报销比例。                    


  (注:1.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2.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甲类医药费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四)北钦防崇左玉林异地就医“一体化”政策

  我市参保人员在钦州市、防城港市、崇左市和玉林市异地就医不用办理转诊转院及异地定居备案手续,即可享受不降低报销比例的待遇,实现“一站式”直接结算。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参加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无需另交保费。在保险期内,参保个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除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的费用外,其余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包括乙、丙类医药费先由个人自付部分和目录内超限价部分)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2022年起付线为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与支付标准一览表
2022年度起付线(不含自费、基本医疗起付线、超床限价部分) 8000元、特殊人员4000元
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段 0-5万 5-10万 10万以上
统筹区 60% 70% 80%
未异地就医备案或未转诊转院备案
(统筹区外自治区内)
45% 55% 65%
未异地就医备案或未转诊转院备案
(自治区外)
40% 50% 60%
异地就医备案
(统筹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
60% 70% 80%
转诊转院备案
(统筹区外自治区内)
60% 65% 75%
转诊转院备案
(自治区外)
60% 60% 70%
特殊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 年度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 10%(其中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提高5%),不设封顶线。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六)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

  取消建档立卡身份人员(含贫困户、脱贫户、边缘户、监测户)在脱贫攻坚期内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政策,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医疗救助待遇按对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给予医疗救助,应计入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费用的100%~80%报销;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应计入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70%报销,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低收入对象执行。

  (七)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以上医保待遇以政策文件为准,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八、其他事项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宜请咨询12333或辖区医保部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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