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增值税减税新政指引

来源:湖南税务 作者:湖南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2-22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以下简称 4号公告 )下发后,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理解和操作,确保减税效果,省局就部分热点问题下发《小微企业增值税减税新政指引》,供基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下发后,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理解和操作,确保减税效果,省局就部分热点问题下发《小微企业增值税减税新政指引》,供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参考。

  一、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计算月(季)销售额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月(季)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发生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合计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计算月(季)销售额不再区分营改增应税项目和原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合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合并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其销售不动产取得销售额按现行规定申报纳税。

  (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选择纳税期限有何具体要求?

  小规模纳税人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选择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任何时间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纳税期限。纳税人自选择纳税期限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不得再变更纳税期限。

  如,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4月选择按季申报,那么从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31日不得再变更为按月申报,2020年可沿用按季申报或任一时间点再选择按月申报。

  2019年5月新办小规模纳税人,首次选择按月申报,则2019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变更为按季申报,2020年可沿用按月申报或任一时间点再选择按季申报。

  三、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代开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异地预缴税款业务时应如何处理?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4号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这里所称的“销售额”与预缴税款时的计税销售额口径一致,有扣除项目的为差额后不含税销售额。

  五、纳税人在经营地预缴或者因自开、代开发票预缴的增值税,符合退税条件的,如何申请退税,需提供哪些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4号公告规定退税条件,可向增值税税款预缴地或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抵)税申请表》一式4份;

  2.完税凭证原件。

  根据不同退税情形,纳税人应再分别提供对应资料:

  1.属于公告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提供《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属于公告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或者按规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原件。

  3.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提供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特别需要提示的:纳税人银行账号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况,应一并需提供书面说明、指定接受退税的银行账号资料各1份。

  六、免税标准调整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报规则有哪些变化?

  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时,应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差额部分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中。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销售额”

  七、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免税标准有何变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八、免税标准调整后,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有何变化?

  免税标准调整后,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个人代理人可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事项仍按《湖南省营改增政策指引之四》第二十一条规定操作。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