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销业税收专项检查的情况汇报

来源:黄冈市国税直属分局 作者:黄冈市国税直属分局 人气: 时间:2013-02-21
摘要:一、药品经销行业的经营模式、特点及核算状况。 医药产品是特殊的商品,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健康,医药产业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 永远的朝阳产业 ...

三、药品经销行业专项检查的主要思路及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即GSP认证)。因此,GSP成为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使用的货物进、销、存管理系统,这为我们运用GSP数据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针对该行业必须使用GSP系统的这一特点,我局在剖析药品经销行业经营模式的基础上,以GSP药品管理系统为切入点,对现有的时空、E舟、U点、创世纪、博信等主流GSP系统软件进行培训,使稽查员能较为熟练从GSP系统中提取数据,对提取回来的GSP数据结合企业财务申报资料,我局要求稽查员进行“五个方面比对”:
(一)比对GSP系统中销售金额与财务账上的销售额是否一致,看是否存在瞒报收入或申报收入滞后等问题。
将复制回来的销售数据在电子表格中进行排序,把销售货物金额进行求和,看销售货物的金额是否与财务账上申报销售额是否一致。如果GSP中销售金额大于财务账上的销售额,看企业是否存在销售不入财务账(或者是销售滞后)的情况(在实际稽查中大多数都是销售不入财务账造成漏税);如果GSP中销售金额小于财务账上的销售额,看企业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的情况,这些虚开的销售在财务账上增加了而没有真实的货物流出,因而GSP系统无货可下。

(二)比对GSP系统中供货单位、销货单位与财务账上的付款对象、应收帐款是否一致,查虚开发票问题。
将复制回来的进销数据在电子表格中按单位排序,分类汇总,核实每个购货单位购买了多少药品,将购货单位与财务账上收款单位进行核对,看财务收款的单位与GSP系统中购货单位是否一致。如果GSP中购货单位与财务账上的收款对象不一致,看企业是否存在票、货、款不相符的情况。从中发现企业有无收取“代开发票”好处费、“卖发票”的问题。
同时将供货单位与财务账上付款单位进行核对,看财务付款的单位与GSP系统中供货单位是否一致。如果GSP中供货单位与财务账上的付款对象不一致,看企业是否存在票、货、款不相符的情况。如果存在则需进一步核实清楚再做相关税务处理。另外还要将财务账上长期挂“应付账款”的单位与GSP系统供货单位核对,核实购进货物的真实性,如果财务账上记载有从某企业购货长期未付款,而GSP系统中根本就没有这个单位的供货记录,那么可以初步断定从某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是接受虚开的行为。

(三)比对GSP系统中购进货物成本与销售货物金额个别品种是否存在“负毛利”现象。
比对GSP系统中购进货物成本与销售货物金额个别品种是否存在“负毛利”现象,通过电子表格对销售价格的“选择性排序”和分析,从中发现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销售行为。
GSP系统中的销售明细记载了每笔业务的销售情况,包括货物的进价、售价、毛利等,我们将复制回来的销售数据在电子表格中按毛利进行排序,就可以把毛利小于0的所有销售记录找出来。一方面企业产生负毛利现象可能是药品将到期发生非正常损失,另一方面药品经销企业通过人为调低销售价格调整GSP系统中的收入总额,从而达到少报收入的目的。

(四)比对GSP系统中货物有无非正常损失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企业除了正常销售而减少库存外,还存在药品赠送、过期、毁损、滞销退货等减少库存的情况,这些情况在我们复制回来的数据中都有详细的记载,对这些数据进行筛选,也可以帮助我们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税务处理,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我们就及时给予转出。

(五)对GSP系统中企业经营的主要品种通过电子表格“多重透视法”对其购、销、存的数量、金额进行集合对比分析。看是否存在少报收入,多转成本以及以货易货等问题。

四、药品经销行业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问题。
(一)征纳双方信息资源极不对称。药品经销企业普遍采用了GSP系统对库存药品的进销存进行管理,但税务机关无法取得相应的数据;
(二)税务信息研究及运用相对滞后。药品经销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和开出的发票是属于国税机关管理,且均有品名、数量和金额记载,上述信息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
(三)税务人员相关知识急需更新。目前在税务机关中对GSP数据的认知只限于少数人员,能够将获取的GSP数据与提取的进项、销项数据进行综合运用并发现问题更是凤毛麟角,因此对税务人员知识的更新尤为重要。
(四)个体药品经销户偷税现象急需整治。全市药品销售个体定税户近两千户,从某药品批发企业提供的供货数据分析,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达到或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因为不需要发票,所以不仅逃避了大量税款,而且为药品批发企业提供了虚开和接受虚开的空间;
(五)必须加大发票的评估力度。药品经销行业历来存在虚开和接受虚开的情况,因此应当加大对从广东、海南、安徽、河北等总局多次进行药品协查的重点区域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进行审查和评估的力度。

五、加强药品经销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及措施。
药品联系千家万户,药品销售价格关系民生,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销行业税收秩序,建议采取如下五个方面的措施。
(一)强制使用税控收款机,确保增值税计税依据不被侵蚀
强制使用税控装置,铲除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土壤;结合GSP管理系统以药品“批号/效期”为主线的特点,加快企业物流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与税务管理系统有机结合,堵塞漏洞。使用税控收款机能够正确反映纳税人收入情况,保证计税依据和有关数据的正确生成、安全传递及可靠存储,实现税收控制和管理功能的正常运行,将纳税人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外的全部销售收入纳入税控装置。对于消费者不索取发票通过现金交易的,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开具销货凭证。销货凭证要与药品出库单证和药监部门GSP系统数据一一对应,并统一装订、统一保管,以备检查。

(二)加快企业物流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与税务管理系统有机结合
信息不对称,是目前税收管理上的一个突出问题。药品流通企业如此大肆偷逃税款,而税收管理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是税务机关对企业信息采集、占有、使用上存在信息失真、信息占有量匮乏等问题,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与企业自身所掌握的信息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以往的税源管理比较重视对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而忽视了对企业物流的管理,导致了征管结果与实际不符。我国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GSP认证,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GSP的要求从事药品经营,各经营单位基本上都建立了以计算机为依托的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为了保证在发生医疗事故以后能够分清责任,追根溯源,打击假药、劣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以药品“批号/效期”为管理重点。在药品购、销、存等物流管理环节,都是依据“批号/效期”这条主线来管理的。借鉴增值税“一窗式”的管理模式,将财务管理和物流管理充分结合,合二为一,堵塞管理漏洞。在企业销售药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都要严格标明供应商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效期、购货单位、数量、等主要信息。

(三)督促企业及时报送除财务报表之外的其他相应资料
企业除按月向税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及纳税报表外,还应该报送向药监局报送的各种报表,包括《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表》、《赠药入库记录表》、《销后退回验收记录表》、《报损药品清单》、《药品销售出库记录表》、《药品按月盘点表》,这些报表最好是电子文件,以便税务部门分析研究。药品经营企业在各自的GSP管理系统中都有这些报表的汇总统计功能,因此,不会给企业增加很多工作量和纳税成本。税务部门应定期与药监部门相互沟通,对所报送的资料进项核对,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再将以上各类数据与纳税申报表、防伪税控系统抄报税数据等相关数据进行比对,也可对药品经营企业的上游企业—制药厂或下游单位——医院(或二级批发单位)进行协查,实施纳税评估与稽查相结合,可有效解决销售收入不入账和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四)各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医疗卫生服务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产品,政府责无旁贷。药品生产、流通等环节出现的诸多问题,包括税收问题,不是通过商业化、市场化能够解决的。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相互配合才能根本解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药商的打击力度,规范生产、流通领域的行为,进一步完善GSP认证的操作流程,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达不到GSP认证标准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打击偷税和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使犯罪活动不能为、不敢为。税务机关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通过计算机系统和人工筛选等方法,对税负较低的企业,重点监控,约谈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说明税负较低的原因,对有问题的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五)建立税务部门与药物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情报交换机制
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依托快捷便利的互联网这个平台,税务部门应该与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情报交换,将各自掌握的企业信息提供给对方,做到齐抓共管、资源共享,使药品经营企业能够走上一条健康发展的道路。市国税局也可以出面与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派人把所有医药企业上报到药监局GSP系统中存放的历史数据全部复制回来,然后进行分析汇总,再将GSP数据传送到所属的各个稽查局,为稽查人员开展稽查提供帮助,使税务稽查工作做到目标更明确、决策更科学、效果更显著。

六、商榷行业有关税政。
在药品经销行业的专项检查工作中,我们以GSP药品管理系统为切入点,提高了药品经销行业稽查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有两个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与大家共同探讨:一是从药品经销企业GSP系统中取得购进、销售明细等数据资料,能否作为税务稽查的证据,其法律地位如何?二是药品经销企业之间以货易货,平进平出该如何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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