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收入是否可以成为免税收入这一问题上的确存在公共政策上的矛盾:一方面,立法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是出于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考量。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非营利组织自身持续发展的需要:当非营利组织外来的资源(包括财政支持、公众捐赠等)不能够为组织的持续发展提供足够后续支持时,从事非营利组织可以帮助非营利组织免除经济方面的担忧。另一方面,如果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并享受免税待遇,会导致对营利部门的不公平竞争。当非营利组织被用来作为避税通道时,还会导致公众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误读,并累及整个非营利部门的声誉。 几种路径选择及政策建议 我们先看看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 我们再看看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必须考量的因素。 主要目的检测规则:营利性活动与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之间的关联。 利益分配检测规则:营利性活动的收入的用途不得用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且必须用于组织的宗旨目的。 营利性活动是否构成与营利部门的竞争(但是对此存在很大争论:因为营利部门享有融资方面的优势)。 根据这几个规定,我们给出以下政策建议,非营利组织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营利性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不得妨碍符合非营利组织宗旨的活动的开展(营利活动收入低于50%,参照日本的规定);从事无关宗旨营利活动的利润不得超过本组织全年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参照美国的35%的规定,确保组织的非营利性);营利性收入除支付正常活动管理费用之外必须全部用于符合非营利组织宗旨的活动;营利活动的财务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相分离。 ■ 专家讨论 122号文对非公募基金会的三大伤害 第一个伤害,是让非公募基金会逐步走向萎缩。因为有关法规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支出要达到上年基金余额的8%,如果交完所得税之后还要支出8%的话,基金会年收益必须超过10%才能维持。如果达不到10%,交完所得税之后,还要吃老本,老本就会逐步吃光了,基金会就会走向萎缩。 第二,对大的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说“不”。因为基金会的收益要交企业所得税,企业捐款反倒可以免税,谁还愿意拿大钱建大的基金会呢?这个政策文件不改变的话,在中国办大基金会是傻瓜。 第三,损害了非公募基金会的规范性和独立性。关于薪酬制度的限制,非营利组织的薪酬不得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两倍。现在很多非公募基金会是资助型的,资助型的基金会自己不做项目,钱给别人花,所以管理人员可以很少,但是需要专业人员,工资相对和市场接近。如果按照财政部这样的规定,中国机会绝大多数的非公募基金会要么就做假账,要么就是找不到优秀的管理人员,要么就是由企业发工资,到基金会做志愿者,没有什么薪酬支出,这会严重损害非公募基金会发展和规范管理。 社会政策能不能再精细一点 我比较倾向于美国的做法,不是干脆一律都征税或者一律都不征税,而是根据情况和宗旨的相关度,如果这样做就是精细的社会政策,不是粗放的社会政策。要以案例讲问题,要积累,从案例当中发现,我们自己不可能拍脑袋,从案例当中积累和发现问题,找到这个节点在哪儿。这样的做法和原则不矛盾,但是现在税法太粗放,没办法解释非常具体细致的问题,我就举两点细致的问题,那么多的民办老人院现在都是民办非营利,为老人服务全体不征税,但是有的民办老人院有3600张床,这是不是营利的公司?有很多营利的公司在目前会用民办非营利的形象出现,从他的土地到所有的收入统统政府给免税,这该不该?都按照“民非”,都按照一套方式来做的话,似乎是可以免,但是他的收入到底是公益性还是营利性的?这是怎么样区分。第二个例子,日本、韩国、台湾地区走了100年,台湾的农业协同组织叫农协,绝不是政府性的,而是社会经济性质社会企业组织,他们为农协专门立法,农协所有经营性收入、所有盈利统统免税,为什么?因为他们从100年前就知道社会的发展,农民的发展是关系到我们的生机,而且现在关系到我们的生产,所以到今天这个制度还站在那里,像这些问题的研究,我们还是应该更精细一些。 个人捐赠也应该减税 基金会财产可以市场化运作来达到可持续发展,但是运作以后的财产,按照我们法律界定,都必须用于公益性事业,也不允许分配的。基于这样的角度考虑,我认为投资收益,包括对股市适当的投资,应当有一个比例的限制,适当的投资取得的股息和利息、红利等可以考虑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另外,公益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在对外提供服务时,比如要收费,收费价格也要有所考虑,如果完全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甚至于还有一些垄断价格行为,那是不可以的。这些方面应该有更细的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不仅仅是从基金会自身,另外还有个人捐赠,从这两个方面同时促进它,这些都需要细化。 行业自律要从信息披露起步 □徐永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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