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21]31号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07
摘要:注册会计师转所是指注册会计师脱离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转入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注册会计师转所应办理转所手续。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办理本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转会的具体事宜。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会协[2021]31号        2021-05-07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执业会员: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会修订了《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本办法经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原《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鲁会协[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5月7日

  附件1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9号)《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及《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专职执业情况审查验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是指注册会计师脱离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转入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注册会计师转所应办理转所手续。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办理本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转会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一)拟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

  (二)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工作调动的;

  (四)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要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办理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省注协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的;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及备案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未按照与原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妥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的;

  (六)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七)省注协认为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省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协会代管期限最长为一年,超过一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撤销、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见附表1),省内转所一式三份,跨省转所一式四份。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而办理转所的,以《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见附表2)代替;

  (三)与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转入、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其缴纳的最近1个月和离所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可验证),正式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见附表3);

  (六)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财务、业务等遗留问题证明(见附表4);

  (七)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办理本次转所使用)。

  第七条 办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协会代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原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一式四份,跨省新设事务所一式五份;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证明;

  (四)由所属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的近五年社会保险证明(可验证);

  (五)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附表5);

  (六)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办理本次关系转移使用);

  (七)由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五年工资发放记录。

  转协会代管时,省注协通过调查了解或者实地核查方式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执业。对于不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依据相关规定撤销、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拟担任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须将提交省级财政部门的执业报告复印件报送省注协备案。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操作流程:

  (一)一般转所

  1.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同时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转所申请。

  2.由转出会计师事务所、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同时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并填写意见。

  3.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将第六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在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注协;跨省转所转入山东时,在转出地省级协会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注协。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或转出地省级协会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或转出地省级协会重新确认。

  4.省注协于每工作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除外)受理转所申请资料,材料合格的现场办结,每月末发文公告。

  (二)转协会代管

  1.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2.由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3.注册会计师将第七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在与原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注协。

  4.因设立新会计师事务所或未落实转入会计师事务所而转为协会代管的,应当将《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暂存在省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后,再将《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并准备前述第六条所规定的其他材料,再次按本条第一款报送省注协。

  5.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需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6.省注协于每工作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除外)受理资料,按月集中审核办理。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一年内转所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者,省注协通过调查了解或者实地核查方式认定是否专职执业。对于不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依据相关规定撤销、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条 主任会计师授权该事务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须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转入或转出,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需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办理转所期间执行业务的规定。

  (一)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省级协会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协会代管期间,不得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省注协提交书面强制转所申请。省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在10个工作日内开始调解。

  自省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不得转所的情形外,省注协将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并单独公告。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或者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省注协予以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及其他材料保存二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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