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507刑初21号 陈某国逃税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11
摘要:被告人陈某国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国犯逃税罪的罪名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粤0507刑初21号

  发文日期:2021-05-20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粤0507刑初2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国,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2年9月29日止。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2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国犯逃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莹、检察官助理胡冉菁、被告人陈某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6月30日、2010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国分别以汕头市龙湖区×××××××××××、312房为场地,注册成立了汕头市明国建设有限公司和汕头市龙明建设有限公司,又通过税务登记获得开具发票资格。随后,被告人陈某国以上述两家公司名义,以在联网税控机上打印或手写的方式,在开具发票时采取“大小头”的操作,以小额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将大额发票按实际开票金额3%-8%的价格予以出售,从中非法牟利。2010年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国以汕头市明国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向汕头市金通实业有限公司等19家单位开具发票32份,发票金额5368020.81元,应纳税161040.68元,在税务机关大集中系统显示开具发票金额32445.21元,申报纳税1049.48元,逃税159991.2元;以汕头市龙明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向民航大酒店等4家单位开具发票5份,发票金额525337.00元,应纳税15760.11元,在税务机关大集中系统显示开具金额1725.33元,申报纳税51.75元,逃税15708.36元。之后,被告人陈某国为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在搬离鸿展大厦后藏匿。

  2011年6月,汕头市龙湖区地税局对汕头市明国建设有限公司和汕头市龙明建设有限公司纳税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上述两家公司涉嫌逃税。因上述两家公司搬离,无法联系上公司工作人员,该局通过公告方式通知追缴税款,但上述两家公司未补交税款,该局遂于2012年6月6日将案件移交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国在深圳市光明区××××××××愿者上钩烤鱼店被深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移交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

  案发后,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依法分别冻结汕头市明国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开设的帐号200××××××××********存款余款330609.01元;汕头市龙明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世贸花园支行开设的帐号200××××××××********存款余款68919.8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国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应纳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国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对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账户金额请依法判决。鉴于被告人陈某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黄某某、黄某1、林某某、卢某某、蔡某某、连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证人谢某某、纪某某、林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税务部门《关于汕头市明国建设有限公司和汕头市龙明建设有限公司检查情况的说明》、案件移送函、复函、情况说明、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案件移送材料、企业基本档案资料、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冻结存款通知书、润某石油(汕头)有限公司、汕头市包某斯服饰制品有限公司、某某大酒店等涉案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现场平面图、随案移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法院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告人陈某国的供述及辨认、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国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国犯逃税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国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所犯逃税罪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国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原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予以撤销缓刑,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并折抵缓刑宣告前已羁押的时间四个月又二十五日,应执行至2021年6月25日止。罚金应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其中原判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二、本案扣押的涉案汕头市明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609.01元、汕头市龙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919.88元,予以没收,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纪 冰

  人民陪审员  吴晓吟

  人民陪审员  林松练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汤仰聪

  书 记 员  刘洁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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