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8]4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02
摘要:近接部分地方来函询问,我省各家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否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44号     1998-03-02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方来函询问,我省各家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否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印花税条例规定计算贴花。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1998年3月30日穗地税发[1998]76号转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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