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享受需要特别关注的六大事项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人气: 时间:2021-09-13
摘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对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增值税负超过3%给以税收返还的优惠。作为一项返还税收优惠,这项优惠引起的风险颇多。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对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增值税负超过3%给以税收返还的优惠。作为一项返还税收优惠,这项优惠引起的风险颇多。比如,有企业仅对软件包进行备案,对软件包的子软件也按软件包价格报送,骗取返还税款;有软件企业根本不备案,或者干脆冒用以前备案软件享受优惠……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本篇就来归纳一下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注意的几大方面。

  注意点一、牢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原理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方法老生常谈,但还是得强调,多提并没什么坏处。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注意点二、务必完成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该通知即征即退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①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根据税务总局48号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检测证明材料,不做硬性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②《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③《软件产品销售清单》。

  ④《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⑤《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申请报告》《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

  开通网上电子税局的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局进行审核。

  注意点三、确定软件产品销售额

  软件产品当中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比较特殊,嵌入式软件占据了现代工业软件市场主流,像数控装置、全自动柔性生产线、智能测量仪表、可编程控制器、分布式控制系统、现场总线仪表及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等都涉及到了嵌入式软件。因嵌入式软件产品以整套设备出售,对于其中的软件部分需要在设备总额基础上扣除硬件设备部分销售额倒算得出。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嵌入式软件产品部分的硬件设备销售额是按顺序依次确定的,即前款不能满足就需要选用下一条件,在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都无法取得进行参照时,对硬件、机器设备成本加成10%计算作为组成计税价格。

  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注意点四、关注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软硬件是否分开开具,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有两种开具方法:一种是将设备和软件合并开具,另一种是将设备和软件分行开具。

  设备和软件合并开具时候,必须在备注栏体现软件部分销售额。实务当中,申报导入软件产品数据,开在备注栏的软件部分需要另外进行数据处理,不少做软件产品退税的企业并不采用设备合并开具做法。如甲方对发票开具没有特别要求,建议采用分行开具方法。

  注意点五、区分软、硬件核算和注意进项分摊问题

  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进项也有严格要求:

  ①对于水、电等共同耗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②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注意点六、认真完成增值税申报工作,确保数据正确完整

  增值税即征即退有赖企业正确核算企业经营销售产品销项、进项税额。增值税申报时有如下要求:

  主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部分单独在即征即退项目列次申报,一般计税部分填报非软件产品部分;

  附表二为进项税额申报,即征即退分摊到的进项单独在该表“即征即退项目”填报;

  申报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选取备案管理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案例

  果果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的开发和销售。2021年9月进行税额合计为280万元。当月销售收入如下:(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当月不存在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

  当月销售开发软件收入共计8500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取得销售收入共计1000万元,其中硬件设备销售额为780万元;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共取得收入65万元;对老客户收取当年的维护费用55万元。问当月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以及能否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单位:万元)

  【解析】

  销售开发软件销项税额为:8500*13%=1105(万元)

  销售嵌入式软件销售税为:

  (1000-780)13%=28.6(万元)

  销售改造产品销项税额为:65*13%=8.45(万元)

  收取客户维护费用销项税为:

  55*6%=3.3(万元)

  进项税额分摊:

  280*(8785/9620)=255.70(万元)

  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1105+28.6+8.45-255.70=866.35(万元)

  增值税税负:866.35/8785=10.09%,高于3%,符合条件应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

  因此,可以申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866.35-8785*3%=60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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