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还是股权转让,税负大不同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天永 人气: 时间:2016-02-03
摘要:编者按: 税法中存在众多相关概念,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资产收购、股权收购、资产重组等,但这些概念,税法并没有给出准确的界定。那么,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到底存在何种区别,两者之间存在何种税负差异?本文以一个案例,引出本文主题的探讨。 一、 问题的

编者按:

税法中存在众多相关概念,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资产收购、股权收购、资产重组等,但这些概念,税法并没有给出准确的界定。那么,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到底存在何种区别,两者之间存在何种税负差异?本文以一个案例,引出本文主题的探讨。

一、问题的引入

A企业由两个自然人股东甲、乙持股,后甲、乙与B企业达成协议,转让其持有的A企业的100%股权。协议中约定,协议签署前的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由转让方负责和承担,协议签署后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由重组后的目标公司负责和承担。协议签署前的目标公司的正式职工和转业军人由目标公司继续录用并依法妥善安置。

税务机关认定属于整体转让,认为甲、乙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可见,税务机关将甲、乙与B企业签署的协议定性为资产重组,认为应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等相关税费。

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在法律性质及税负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如果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对纳税人的法律行为性质界定错误,会直接导致纳税人的税务产生巨大差异。以下,展开讨论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的区别和税负差异。

二、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行为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给出了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定义。其中,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这里的资产(股权)收购属于资产(股权)转让的范畴,资产(股权)收购在资产(股权)转让的基础上,还要求对目标企业形成控制或者交易资产属于是指经营性资产。

在财税[2009]59号问规定的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概念的基础上进行比较,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转让标的不同。资产转让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实质经营性资产;股权转让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

2.转让方不同。资产转让的转让方是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是目标公司的原股东。

3.转让程序不同。资产转让不涉及目标公司股东变化,不需经工商变更程序;股权转让涉及目标公司股东变化需经工商变更程序。

三、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税负存在重大差异

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中,各方主体的纳税义务也不同。

(一)资产转让的税收政策

1.流转税

在有关资产转让的流转税的相关税收规定中,要注意区分资产转让,是单纯的资产转让,还是转让资产的同时将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

资产转让,应缴纳流转税。但如果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货物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转让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契税。受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的乙方,需要缴纳契税。

4.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等税目缴纳印花税。

5.所得税。转让方按股权转让收益的原则纳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还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

1.营业税:依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3.土地增值税: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不排除税务机关对以股权转让形式掩盖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转让的行为,按照实质课税原则,进行征税。

4.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等税目缴纳印花税。

5. 所得税:转让方按股权转让收益的原则纳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还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小结:

本文的案例中,甲、乙作为A公司的原股东,是《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转让方,并在本次交易中履行转让方的权利义务,收取股权转让价款、转让其股东资格。A公司仅作为目标公司存在,不作为交易方,并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继续存续。不仅如此,A公司办理了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交易无论从《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书面约定,还是交易的实质来看,都属于股权转让,而非资产转让。因此,无论债权债务是否一并转移,都不影响其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不用审视其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可直接适用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