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科[2014]51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25
摘要:重点实验室是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也是制造业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科[2014]515号         2014-1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部直属相关单位,部属高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体系,加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我们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1月2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也是制造业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工程建设,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性研究,探索人才培育、技术产业化的创新模式,解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提高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新能力,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撑工业转型升级,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业进行建设与管理,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南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认定,发布年度重点实验室认定通知;

  (三)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管理工作;

  (四)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作为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组织申报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所属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三)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以及运行经费等条件;

  (四)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条件

  第八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应在国内建有生产、科研基地;

  (二)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产业技术发展战略目标,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良好;

  (三)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

  (四)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五)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内或行业内领先,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具备承担国家、部(省)重大科技项目的条件。高等学校类的依托单位应有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点;企业类的依托单位应具有跟踪国际新技术、支撑开发产品领先技术的能力;

  (六)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具有较强的转化及应用推广能力。

  第九条 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并符合认定通知要求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向组织申报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一个依托单位可以申请不同方向的多个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由组织申报部门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部属高校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鼓励由行业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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