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15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27
摘要: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156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有关将碳交易打造成为湖北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加速器”方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当前碳交易的运行现状,提案人提出了4条建议,其中涉税内容为“政府可以把碳交易与税收政策联系起来,对在节能减排和技术创新方面表现出色的控排单位,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偿转让碳排放配额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咨询、中介、代理等服务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照销售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为鼓励绿色低碳发展,国家还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都可以享受。这些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CDM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5.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此外,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国家制定实施了《环境保护税法》,并在鼓励综合利用资源、促进节能减排,倡导绿色消费等方面实施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享受。

  按照《立法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税收优惠应当由法律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法规规定。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碳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并认真收集市场主体的税收政策诉求,积极建言献策,推动国家出台或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税收助力。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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