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办函[2006]9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潍坊、淄博、烟台、日照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25
摘要: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潍坊、淄博、烟台、日照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的通知

鲁国税办函[2006]97号        2006-9-25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烟台市国家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日照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1、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2、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

  3、烟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操作办法

  4、日照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

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49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局“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以申报汇缴为基础,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管理工作融为一体的工作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要紧密依托信息化,充分发挥涉外税务审计信息管理系统、企业所得税监控管理系统、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系统在纳税评估工作中自动、集约、快速、便捷的作用,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水平。

  第四条 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一般程序包括信息多源采集、集中分类处理,综合对比分析、选定评估对象,个案审核评析、查找评估疑点,约谈举证鉴定、确认疑点成因,实地调查核实、查清疑点问题,认定结果处理、形成评估结论六个阶段。

  第五条 根据所得税管理的特点,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采取以年度评估为主、季度评估为辅的方法。

  季度所得税的评估,由各县(市、区)局结合日常的税源管理和收入分析情况自主进行,以确保评估的及时性。

  第六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涉外企业自行改正。需要涉外企业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涉外企业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第七条 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应在年度申报工作结束后进行。对重点税源企业的评估,要在12月底之前完成。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第八条 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市县两级联动、上下结合、分级评估”原则,以县(市、区)局为纳税评估工作主体,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主要职责是:

  (一)对县(市、区)局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二)建立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

  (三)测算、维护、在市局数据处理工作平台上定期发布全市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及时取得全省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预缴值并发布;

  (四)对“涉外税务审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完善、维护和培训;

  (五)选定并在6月底之前一次性发布全市纳税评估对象;

  (六)根据工作需要,市局可以对跨区域经营企业、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和在不同县(市、区)经营的关联企业直接开展纳税评估;

  (七)对县(市、区)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过程控制,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审,并予以考核;

  (八)对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报告。

  前款第(二)、(三)项评估指标及预警值的制定和测算,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为主,市局信息中心及各县(市、区)局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数据支持。

  第十条 县(市、区)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设置专门的纳税评估工作岗位,并抽调对涉外所得税政策、企业财务管理、计算机等业务都较为熟练的同志负责;

  (二)对市局确定的评估对象组织实施评估;

  (三)结合所得税日常管理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发现疑点企业,直接确定为评估对象并组织实施纳税评估;

  (四)采集纳税评估工作所需的各类电子信息、纸质资料;

  (五)将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报告市局;

  (六)对全年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报告;

  (七)对纳税评估文书整理、归档。

  第三章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一节 信息多源采集,集中分类处理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工作所依据的涉税数据信息包括电子信息、纸质资料两种形式。

  电子信息主要来源于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系统、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中的年度汇缴数据,以及关联企业分级管理分类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和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价格信息分析系统中的关联企业交易数据等。

  纸质资料主要包括涉外企业季度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含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会计报表附注、企业自成立以来所涉及的基本信息资料、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协议、合同、税务机关涉及所得税减免缓抵退、税前扣除等方面的审核审批文书、各种备案资料、往年涉外税务审计(稽查)处理文书、增值税纳税评估处理文书等。

  第十二条 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还需要广泛采集各类外围涉税信息,主要包括外经贸、外汇管理、工商、海关、银行、土地管理、建设、地税、物价、新闻、邮电、民政、教育、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的信息。

  第十三条 市局在对所采集的数据信息,按照企业的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减免税期间、盈亏情况等方面进行集中、分类处理后,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各类指标信息,于6月底之前一次性发布全市,作为开展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参照标准。市局取得的全省指标信息,应于取得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全市。

  县(市、区)局认为市局发布的指标信息缺乏指导性,或者持有异议的,要及时向市局反馈,市局及时查清情况,并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节 综合对比分析,选定评估对象

  第十四条 市局根据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采集的相关数据信息、评估指标值,利用涉外税务审计信息管理系统和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中提供的各类对比分析方法以及其它有效方法进行综合性分析,筛选出全市纳税评估重点对象,正式下发各县(市、区)局实施评估。

  第十五条 县(市、区)局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对涉外企业申报数据进行审核时,发现有纳税疑点的,可以直接选定为纳税评估对象。

  县(市、区)局应查阅汇缴年度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档案,发现涉及影响所得税税基的,可直接确认为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六条 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涉外重点税源企业;

  涉外重点税源企业的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函[2006]7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确认;

  (二)亏损企业,特别是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的企业、亏损额位居本地区前10名的企业;

  (三)由免税期进入减半征税期或由减半征税期进入全额征税期企业、延长减半征税期企业;

  (四)盈利企业中销售利润率低于或过高于全省(全市)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的企业;

  (五)缴纳营业税企业;

  (六)跨区域经营企业;

  (七)有关联交易的长期亏损企业和跳跃性盈亏企业;

  (八)有关联关系且处于不同税收优惠期间的企业;

  (九)已被增值税纳税评估确认为有问题且可能影响所得税税基的企业。

  第十七条 市局在下发评估对象名单时,选定对象的原因一并下达。

  第三节 个案审核评析,查找评估疑点

  第十八条 个案审核评析是指各县(市、区)局根据市局下发的纳税评估对象,结合日常征管工作中掌握的企业基本信息和生产经营状况,利用各种有效的分析指标和方法,具体实施对每一个评估对象的纳税评估,以进一步查找和确定评估对象存在的纳税疑点的过程。

  市局直接开展纳税评估企业的个案审核评析工作由市局实施。

  第十九条 对财务核算比较健全的企业,其个案审核评析要以涉外税务审计信息管理系统为主要工具,充分发挥系统纳税评估模块的功能,对涉及各税种的项目进行趋势、比率、结构和比较分析,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为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提供线索。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要以企业所得税监控管理系统为主要工具,综合运用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系统、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等所提供的数据信息和方法进行综合性个案审核评析,查找和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以有效解决中小型企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财务核算不健全:

  (一)未按规定配备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的(专职或兼职);

  (二)未配备会计工作人员且未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帐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四)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的登记、核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帐簿记载的;

  (六)擅自销毁帐簿的;

  (七)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八)收入额、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九)未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的;

  (十)帐务处理不及时的;

  (十一)其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评估期的指标预警值以被评估年度(汇算清缴年度)行业的综合或分类指标预警值作为评估分析的标准值。

  若评估期被评估年度的指标预警值尚未确定的,可用被评估年度的上一个年度的指标预警值为评估分析的标准值。

  评估期指标比对的基准值(基期数值),以被评估年度的上一个年度的相关指标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对财务核算比较健全的企业进行评估时,要灵活运用涉外税务审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案头分析模块,人机结合地完成对涉外企业信息资料的整理和审核评析工作。

  (一)在信息采集环节所收集信息的基础上,评估人员有选择地生成《企业基本情况表》、《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前次税务审计情况表》、各税种《年度申报统计表》、财务综合指标分析表、《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底稿》等工作底稿,并完成相关项目的填写和分析;

  (二)通过对《企业基本情况表》、《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前次税务审计情况表》及各税种《年度申报统计表》的分析评价,评估人员从总体上对企业的经营和纳税情况有所了解;然后综合运用《资产负债表项目分析表》、《损益表项目分析表》及《财务比率分析表》进行横向、纵向的比较,根据相关指标间的配比关系,结合评估人员的主观经验,对损益表项目及资产负债表项目作出重要性判断和分析性复核认定,初步确定存在疑点的会计科目;

  (三)运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对初步确定存在疑点的会计科目进行趋势、比率、结构及比较分析,进一步查找与相关项目的差异,从而确认评估疑点。

  第二十三条 在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实施评估时,要以企业所得税监控管理系统为主要手段,充分利用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系统的企业生产经营基础数据,对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以及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测算,并与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比较,从而对企业申报的合理性做出判断,发现评估疑点。

  第四节 约谈举证鉴定,确认疑点成因

  第二十四条 约谈举证鉴定是指对税务机关在个案审核评析阶段发现的疑点问题及时约谈评估对象并通报评估发现疑点,由评估对象对疑点问题进行陈述说明;如评估对象持有异议,可通过举证方式,由评估对象提供举证资料支持其主张;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陈述说明以及举证材料进行性质和可信度鉴定,确定是否采信并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也可以是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的企业其他工作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当在约谈通知中注明。

  评估对象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评估对象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评估对象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评估对象委托代理的合法证明。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约谈评估对象时,要事先发出《纳税评估税务约谈举证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税务约谈时,应有两名以上评估工作人员在场并确定主问人和记录人。

  约谈结束后,税务机关应要求被约谈人在《纳税评估约谈举证工作底稿》上签字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或者毁弃约谈记录。约谈记录需要改正的地方,要由改正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评估对象提供举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向其出具《举证资料签收单》;

  评估对象的举证材料如为复印件,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其公章。

  第二十九条 在约谈举证过程中,税务机关又发现新的纳税疑点的,应当进一步进行评估确认。

  第三十条 评估对象拒不认可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且不能解释、说明的,或者评估对象的陈述说明不足采信的,或者评估对象提供的举证资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税务机关应当对评估对象的纳税情况及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评估对象虽认可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但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核查措施的,或者税务机关不能确定评估对象的陈述说明及其举证资料是否合理、合法的,或者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五节 实地调查核实,查清疑点问题

  第三十一条 实地调查核实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经约谈举证鉴定阶段仍存在异议的疑点问题实施现场调查核实的过程。

  税务机关在实地调查核实前,应当向企业下达《纳税评估实地调查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在实地调查核实过程中,对存在疑点的科目的调查要参照项目审计程序中的目标、方法和步骤,充分运用会计制度调查及内部控制评价、分析性复核、审计抽样等现代审计方法,对疑点问题的真实性进行落实。

  实地调查核实的具体项目,可参照《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重点项目索引》(附件2)实施。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核实后,评估人员要制作《纳税评估实地调查工作底稿》,将疑点问题向评估对象进行反馈,经评估对象确认、签字、盖章后,作为纳税评估结果的认定依据。

  第六节 认定结果处理,形成评估结论

  第三十四条 认定结果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就约谈举证鉴定和实地调查核实的结果,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十五条 市局及各县(市、区)局要成立由分管局长、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结果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认定委员会”),定期召开纳税评估结果认定会,由评估人员逐户汇报评估情况,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就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意见。

  第三十六条 在个案审核评析中未能进一步发现企业存在纳税疑点的,或疑点全部被排除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意见》,对未发现异常的原因和排出疑点的理由进行说明,经评估认定委员会批准后,注明“未发现异常,审定后归档”的意见,终止对该企业的纳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在约谈举证鉴定阶段,凡评估对象的解释、说明合理、合法且符合企业实际状况,且能提供充分、合法的证据支持其主张,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不存在违法嫌疑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意见》,说明原因和理由,经评估认定委员会批准后,注明“疑点解除,审定后归档”的意见,终止对该企业的纳税评估。

  在约谈举证鉴定阶段,评估对象认可税务机关的评估意见或结果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意见》,注明处理意见,经评估认定委员会批准后,向评估对象下达《涉税事项通知书》,通知并督促评估对象依照评估意见进行帐务处理或者补缴税款。评估对象在帐务调整或补缴税款后,应将调整帐务资料或补缴税款的税票复印件提交税务机关存档。

  第三十八条 经过实地调查核实,税务机关未能进一步确认评估对象纳税疑点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意见》,并注明“疑点解除,审定后归档”的意见,经评估认定委员会批准后,解除对该企业的纳税评估。

  通过实地调查核实,确认评估疑点并得到评估对象认可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意见》,注明处理意见,报经评估认定委员会批准后,向评估对象下达《涉税事项通知书》,通知并督促评估对象依照评估意见进行帐务处理或者补缴税款。评估对象在帐务调整或补缴税款后,应将调整帐务资料或补缴税款的税票复印件提交税务机关存档。

  第三十九条 评估认定委员会认为评估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为仍存有异议的,应责令评估人员补充评估,或转交其他评估人员重新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移交单》,移交涉外税务审计岗位实施审计检查:

  (一)评估对象拒绝接受约谈、举证的;

  (二)评估对象未能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约谈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三)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拒不解释或解释不清以及拒绝补税或调整帐务的;

  (四)经实地核查后不能进一步确认评估疑点且不能解除评估疑点的;

  (五)评估对象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

  (六)其它需要移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税务约谈举证或实地核查后,发现评估对象有明显偷税嫌疑的,由税务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移交单》,移交稽查局实施检查。

  第四十二条 经纳税评估发现评估对象存在明显避税嫌疑的,由县(市、区)局形成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移交报告,报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实施反避税调查。

  第四十三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向评估对象出具《纳税评估建议书》,对评估对象在纳税申报和财务管理、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评估对象的内部约束,提高评估对象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对税法的遵从度。

  第四十四条 涉外税务审计岗位、反避税岗位及稽查局要在对评估移交的涉外企业进行审计、稽查或反避税工作结案并出具结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稽查或反避税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岗位,作为纳税评估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档案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两种形式。

  电子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形成的、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的数据信息。

  电子信息档案资料一般情况下存储在计算机内。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电子信息转换成纸质资料存档。

  第四十六条 认定处理工作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纳税评估资料,分户整理。纳税评估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增值税年度申报统计表》、《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统计表》;

  (二)《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底稿》、《资产负债表项目分析表》、《损益表项目分析表》、《财务比率分析表》、《分析性复核趋势分析表》、《分析性复核结构分析表》;

  (三)《纳税评估税务约谈通知书》;

  (四)《纳税评估约谈举证工作底稿》;

  (五)评估对象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举证资料签收单》;

  (六)《纳税评估实地调查通知书》;

  (七)《纳税评估实地调查工作底稿》;

  (八)《纳税评估移交单》;

  (九)《纳税评估认定意见》、《纳税评估建议书》、《涉税事项通知书》;

  (十)评估对象提交的帐务调整资料复印件、补缴税款的税票复印件;

  (十一)稽查、涉外税务审计或反避税部门或岗位结果反馈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七条 评估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等,按档案管理的统一要求办理。

  第四十八条 移交涉外税务审计、稽查局和反避税的评估案件,可于审计、稽查或反避税结案并得到结果反馈后,再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纳税评估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四十九条 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实行按季监督、按年考核的办法。

  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各县(市、区)局要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情况季报表》报送市局。

  每年的12月20日前,各县(市、区)局要将当年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以文件形式向市局报送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纳税评估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纳税评估季报表和工作总结的上报情况;

  (三)档案资料的整理情况;

  (四)纳税评估质量;

  (五)评估税款的入库情况和评估对象帐务调整情况。

  第五十一条 市局根据各县(市、区)局开展评估的情况,按15%的比例对已评估结案企业进行抽查、复核。

  市局经复核,发现县(市、区)局排除或解除评估疑点的原因及理由不够充分,或者税务约谈举证或实地核查的结果不能完全证明评估结论的,应提出复核疑点并责令县(市、区)局重新进行评估或作出评估结论。市局认为有必要约谈评估对象或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当约谈或核查。

  第五十二条 纳税评估监督考核的标准:

  (一)未完成评估任务的,每少1户扣0.5分;

  (二)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每户次扣0.5分;

  (三)评估程序错误、定性错误、适用依据错误的,每户次扣1分;

  (四)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评估季报表或评估报告的,每迟报1天扣0.5分;迟报3天以上扣2分;

  (五)评估税款入库不及时,或者评估对象帐务调整不及时的,每户次扣1分;

  (六)经市局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视情节每户次扣1-5分;

  (七)评估对象经评估后由亏损转为盈利或者确认获利年度的,每户次加0.5分;但该项加分的累计加分不能超过5分;

  (八)评估入库所得税税款占评估对象被评估年度已入库所得税税款10%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5分;但该项的累计加分不能超过5分;

  (九)经评估,为涉外税务审计、反避税和稽查局提供重大案源,并得到审计、反避税或税务稽查结果(应补缴国税管辖各类税款50万元以上的)确认的,视情况每户次加2-6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类评估文书涉及评估对象意见的,要由评估对象签字、盖章。评估对象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评估人员注明。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向评估对象送达税务文书时,应同时填写送达回证。

  第五十五条 除告知类税务文书外,其它类纳税评估税务文书一般不送达评估对象,只作为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保管。

  纳税评估税务文书不作为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国税系统管辖的所有涉外企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淄博市各级国税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包括抵免资格确认、投资总额管理、抵免审核审批、抵免税额管理、设备后续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抵免资格确认

  第四条 基层税源管理单位负责受理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自接到申请之日起,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确认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抵免条件。

  第五条 企业抵免资格确认主要依据下列条件:

  (一)外方到位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应到位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二)是否适用按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请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才具有申请购买国产投资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

  第六条 抵免资格确认一个企业只在首次提出申请时进行一次。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化的,抵免资格应重新认定。

  第七条 符合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基层税源管理单位要登记造册。

  第三章 投资总额管理

  第八条 符合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基层税源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外资项目确认的管理,认真核实外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在办理审核审批以前,认真核实企业的投资总额,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总额管理台帐》,投资总额按投资项目确认。

  第九条 在日常管理中,对于追加投资的符合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基层税源管理单位要在企业申请变更一个月内,根据相关部门批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总额管理台帐》进行管理。

  第十条 批准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企业的投资总额。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 基层税源管理单位要在一个月内重新确认投资总额。

  第十二条 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的,申请抵免企业要提交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层税源管理单位要在受理申请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并书面告知纳税人。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总额管理台帐》。

  第四章 抵免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 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对于既具备抵免资格,又在确认投资总额以内购买国产设备的企业提出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要及时受理审核。

  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凡符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基层税源管理单位提出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采购设备合同;2、设备发票;3、设备安装前的图像资料。

  第十四条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审批包括,基层税源管理单位的受理审核、区(县)局初审、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审批。

  第十五条 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对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核报批工作包括案头审核、实地调查。

  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受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案头审核是指受理人员根据企业提报的申请资料进行的初审。主要包括,

  (一)审核企业上报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和登记信息相符、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审核人员签名确认,并在复印件右上角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审查外商投资项目是否符合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规定。

  (三)审核“申请表”中所列设备,是否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

  (四)审核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所列内容是否相符,内容是否真实。

  (五)审核已退增值税是否在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总额中已扣除。

  第十七条 案头审核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受理决定。

  (二)企业申报资料不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

  (三)案头审核不能说明的情形,转入实地核查阶段。

  第十八条 实地核查是指基层税源管理单位根据案头审核情况,对企业申请资料真实性进行实地判定。实地核查必须在次年一月十日之前结束。

  实地核查要制作实地核查报告。实地核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实际投资项目、是否属于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产品实际出口比例、“申请表”中所列的设备是否存在,是否用于项目确认书批准的项目,是否已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设备是否属于国产、是否是生产经营性资产、是否是以货币购买的未使用的设备、所购设备是否已经全部付款、所购设备主要用途、该设备是否用于项目确认书所确认的项目、资金来源(分清投资额以内和投资额以外)、是否已经办理退增值税手续、本次购买的国产设备名称、数量、企业获利年度、购买国产设备年度所处的征免税期限、是否同意抵免新增所得税等内容。实地核查报告应由参与核查的人员签字、区(县)局盖章。

  对于抵免企业所得税对应的设备,核查人员要对设备实物拍照造册管理。

  实地核查,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税收管理员参加。

  第十九条 基层税源管理单位根据实际审查情况,填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区(县)局,由局长办公会进行初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表》按设备购置年度分别填写。

  第二十条 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将申请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申请的企业基本资料提报给区(县)局分管局长,经区(县)局专题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

  第二十一条 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应根据区(县)局初审合格的企业抵免资料,填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表》,连同有关资料,在次年一月底前,上报市局国际税收管理科进行审批。

  上报资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如营业执照内容有变更,需附原营业执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各一份);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4、企业合同复印件一份;

  5、有权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原件各一份;

  6、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各一份;

  7、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不退增值税或2004年6月1日以后购进设备的,可不提供)一份;

  8、投资总额以外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9、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用途或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一份;

  10、实地核查报告一份。

  第二十二条 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接到区(县)局上报的抵免审批材料以后,应在10个工作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对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退回区(县)局重审。

  (二)经审查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做出受理审批的决定。

  对于要退回区(县)局重审的,区(县)局应在退回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齐全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对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申请的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资料审核中存在疑点的,可直接深入企业进行实地复查。

  第二十四条 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对区(县)局报送的上年度抵免申请资料应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核结论提交市局党组会议通过后,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批意见为同意的,应准确表示“同意本表所列X公司XX年度所购国产设备投资XX元的40%抵免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应在次年4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表》回执区(县)局。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必须在4月底以前以公文方式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

  第五章 抵免税额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批准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基层税源管理单位要结合申报资料以及相关纳税资料,在企业实现抵免所得税年度的次年4月底以前确认实际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基数。建立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基数确认表,加强抵免税额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批准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抵免期内存在合并、分立情形的,基层税源管理单位要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重新进行抵免基数确认,建立备案台帐。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抵免期限内,有新增企业所得税的,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并报送以下资料:

  1、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一份;

  2、会计决算报表一份;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一式二份;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一式二份。

  第三十条 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在接到企业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并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上填写核定的数额,加盖公章后,回执企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建立年度抵免税额确认台帐,加强对抵免税额的管理。

  第六章 设备后续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所对应的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基层税源管理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每年12月份之前必须实地勘验一次,有特殊情形的,要及时进行勘验。

  对国产设备的日常监管要建立日常监管台帐。

  第三十二条 勘验结果的处理原则:

  (一)对企业已经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在出租、转让时补征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经过技术改造淘汰抵免所得税设备(五年内),补征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政策规定(国税发[1996]165号国税发[2003]28号国税函[2004]568号),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操作办法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

  外国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各类常驻代表机构,均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依法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附本和复印件;

  2、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银行帐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4、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管理报告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分类及确认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分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分类,可根据代表机构总机构的业务性质及其自身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划分为以下五类:

  1、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业务的代表机构;

  2、各项代理、代理贸易(包括兼营自营贸易)、广告、旅游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

  3、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其它应税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这类业务活动主要包括:

  (1)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2)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它咨询服务;

  (3)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4)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它应税业务活动。

  4、从事不予征税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这类活动主要包括:

  (1)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自营贸易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它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性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从事非应税劳务的代表机构。

  其中:第1、2、3类代表机构是指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税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第4类代表机构是指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文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不予征税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第5类代表机构是指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文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给予免税待遇的代表机构。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的确认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的确认报告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自身的业务类型,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管理报告表》(见附表一);如代表机构同时从事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业务活动,则应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管理报告表》中同时选择相应的类型。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发生变化,如该变化涉及到代表机构的业务类型改变或增加的,在税务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还应重新报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管理报告表》。代表机构报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管理报告表》时,应同时报送与该代表机构业务活动性质相关的资料,包括:

  (1)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代表机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等资料;

  (3)总机构为生产性企业的产品介绍说明及其它相关资料;

  (4)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仅指属于第(一)类咨询服务业的代表机构);

  (5)其它与业务活动性质相关的资料。

  2、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类的确认

  (1)、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的有关资料和代表机构总机构的业务性质及其自身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审查确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类型。

  (2)、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查确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类型后,应下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得税纳税方式认定通知书》(见附表二、三、四,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留存一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所得税纳税方式申报交纳所得税。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申报及征税办法

  1、本办法列举的第1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的纳税申报及征税办法如下:

  (1)、纳税方式:应纳所得税----按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2)、税款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成本费用)×33%

  (3)、征收方式: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2、本办法列举的第2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法确认收入,并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费支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的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等具体的纳税申报及征税办法如下:

  (1)、纳税方式: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

  (2)、税款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10%-5%)}*10%*33%

  其中,10%为核定利润率;5%为营业税税率; 30%企业所得税税率3%地方所得税税率;

  (3)、征收方式: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3、本办法列举的第3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按核定征收的方法按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当年度内没有取得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表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年度经营情况。

  具体的纳税申报及征税办法如下:

  (1)、纳税方式:取得业务收入时,按核定利润率计算纳税

  (2)、税款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收入×10%×33%

  (3)、征收方式: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4、本办法列举的第4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表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年度经营情况。

  5、本办法列举的第5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给予免税待遇的,应由代表机构(或其总部、上级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经批准给予免税待遇的代表机构,可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表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年度经营情况。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辅导,每季度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年度应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适时安排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审计,审计中发现代表机构经营情况与其实际申报情况不符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日照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

  第一章 管理职责

  为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总局、省局制定的税收管理员制度,结合全市国税系统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岗责体系的实际情况,确定税收管理员进行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职责为:

  一、负责责任区内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

  二、负责对纳税人进行所得税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

  三、建立、登记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

  四、负责对纳税人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管理建议;

  五、负责对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的实地核查;

  六、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日常监控和纳税评估;

  七、负责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跟踪监督管理;

  八、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

  九、按照上级局统一部署开展涉外审计工作;

  十、负责关联交易监控及提供反避税案源信息;

  十一、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和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反馈工作。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税收管理员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是通过多渠道的信息采集将应属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全部纳入正常控管,不出现漏征漏管户。

  一、所得税纳税人核查登记

  (一)基本流程

  (二)流程说明:

  1、根据综合征管软件、日常巡查、外部信息管理系统和与其他部门信息交换情况,核查是否存在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涉外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涉外企业是否进行税种核定,已进行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的纳税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

  3、确定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

  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涉外企业是否进行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已进行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的纳税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如不属涉外企业所得税范围的要及时通知内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员纳入管理。

  判断该纳税人是否为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

  (1)现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按照规定此类企业均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具体可按照其批准证书或营业执照来判定。

  (2)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对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实际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不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纳税义务;而应按照内资企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其中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二、核定征收方式

  涉外企业所得税有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其中核定征收采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业务流程

  (二)流程说明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制《涉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表样附后),交办税服务厅或分局综合服务岗位。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前鉴定完毕。涉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重新鉴定,应结合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1至3月底,不能影响企业第一季度所得税申报。

  2、接到有关岗位转来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后,税收管理员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涉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签署意见。核查应按如下标准进行:

  (1)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的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①企业内控制度健全。企业应有完善的经营、存货、资金、财务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保存备查。

  ②帐簿的设置及记载。纳税人应根据本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建立并正确登记各类总帐及相应的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其中收入、存货、成本费用、现金、银行存款、利润及分配、各项往来等帐簿为必设。

  ③应税收入的核算。纳税人每一项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等均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帐及时足额。

  ④允许扣除项目的计算。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应全面、正确、无误。各项成本费用凭证合法、齐全,正确结转成本、摊销费用。往来业务处理及时;各种存货的购进、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齐全、计量、计价准确无误;工资、捐赠等项目计算扣除正确,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⑤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编报及保存。纳税人应按月结帐,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做到帐表、帐实相符,并按规定保存帐簿、进货凭证、销货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⑥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2)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①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②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③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④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⑤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⑥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对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核算,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实行核定平均利润率的办法。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按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平均利润率;能够准确核算成本费用额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按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平均利润率)×平均利润率。

  平均利润率按如下标准执行: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饮食服务业 10~25%;娱乐业 20~40%;其他行业 10~30%。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平均利润率。

  3、将《核查报告》和签署意见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回复有关岗位。《涉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经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局税政管理科审批。

  4、将区县局审批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份)送达纳税人。

  5、负责纳税人变更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查。

  涉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日常监控和检查中发现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有应核定征收的情形,一经查实,可按规定程序核定其以前应纳税额,责令限期缴纳,并及时填写有关资料报经县局税政管理科审批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经过辅导,达到查帐征收条件,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的,经过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合格的,出具核查报告,报经区县局税政部门审批从次年起确定为查帐征收方式。

  6、资料归档。

  第三章 监控评估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不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对所得税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管理的内容既包括日常税源管理,也包含所得税纳税评估等工作内容。

  一、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监控

  (一)工作流程

  (二)流程说明

  1、采集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等。

  2、根据上级局确定的标准,将纳税人分为“重点税源企业”、“中小税源企业”。

  重点税源企业的范围:实现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企业中前30%作为重点税源进行控管。

  中小税源企业的范围:除确定为重点税源企业外的其他涉外企业。

  3、重点税源企业管理

  税收管理员对重点税源企业,应分户建立台账,及时掌握登记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政策执行、征收管理等有关涉税信息,对季度实现和入库的税款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异常波动的,要实行跟踪管理,及时分析原因。

  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要注意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和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要充分利用历年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据,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实现税款、减免税款、入库税款情况,特别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监督企业将应入库的税款及时入库,防止“有税不收”现象和落实优惠政策过宽过严现象的发生;预测可能发生的税源变化和面临的税收风险。

  对纳入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填制《涉外税收重点税源企业情况季报表》,并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县局。

  4、中小税源企业管理

  税收管理员对中小税源企业应加强日常监控,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政策执行、征收管理等有关涉税信息和季度实现和入库的税款情况,对长期亏损的企业要重点监控,解决亏损面居高不下的问题。日常监控形成监控记录。

  二、所得税评估

  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资料,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查找处理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税源变化情况及异常问题的一种税源管理手段。同时为税务稽查、涉外审计、反避税提供选案信息,为领导决策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依据。

  (一)基本流程

  (二)流程说明

  1、税收管理员利用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初评,重点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发现疑点的确定评估对象。

  2、税收管理员要对确定的评估对象进行案头分析,制作《纳税评估分析底稿》,并对评估对象做出初步判断:

  (1)未发现疑点的,转入评定处理;登记《纳税评估台账》,终结评估程序。

  (2)发现疑点的,转入约谈举证。

  (3)对存在偷、逃、骗税等重要嫌疑的,移交涉外税务审计或稽查部门处理。

  3、对需要约谈的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约谈通知书》,将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纳税人。在约谈过程中应认真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做好《约谈记录》。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进行举证的,要认真审核举证资料。对经约谈疑点可以消除的,登记纳税评估台账,终结评估程序。

  4、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约谈的,可说明情况,报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延期。对不接受约谈的,应转入评定处理。

  5、纳税人可以根据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自查,填写《纳税评估自查报告》及时报送税务机关。

  6、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对需补缴税款的或处罚的,根据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二次更正申报或罚款等处理。

  纳税评估情况报告要详细记载发现问题、税款金额、处理依据及结果等。

  7、对经评估分析或约谈举证发现存有偷、逃、骗税等重要嫌疑的,或对不接受约谈的,制作《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移交涉外税务审计或稽查部门处理。

  8、整理评估资料归档。

  在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为提高对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的能力,无论是初评还是案头分析环节都应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将纳税评估与涉外税务审计有机结合起来。

  纳税评估的具体方法和使用的文书统一使用《日照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文书格式。

  第四章 涉外税务审计

  涉外税务审计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雇员,以及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外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审计。

  (一)工作流程

  (二)流程说明

  1、确定审计对象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纳税评估移交和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确定审计对象。

  2、案头准备阶段

  税收管理员根据转来的审计工作任务,进行案头准备。

  (1)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收集与整理。重点收集、调阅、整理、分析被审计企业税务登记类资料、纳税申报类资料、财务报表类资料及其他类资料。

  (2)审计项目的分析评价。审计人员应依据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纳税资料,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通过对比、分析、评价,寻找可能存在差异和问题的重点领域,为实施重点审计提供依据。

  (3)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分析与评价。重点围绕纳税人以下四种基本业务循环涉及的具体审计项目,开展问卷及测试,为确定重点审计领域提供依据。

  (4)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税收风险项目进行调查分析。

  (5)确定审计项目。对上述分析结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异常变动和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拟定重点审计项目,填制《审计项目确定工作底稿》。

  (6)编制审计计划、根据确定的重点审计项目,制定工作计划,填制《审计计划安排表》。

  (7)下发审计通知书。根据上述的计划与安排,填写《税务审计通知书》,至少提前三天,将所要进行审计的内容、具体时间、地点、审计人员所需审计的有关纳税资料和要求纳税人配合事项等通知纳税人。但对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或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或预先通知有碍审计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对其实施突击审计,不预先告知。

  3、现场实施阶段

  (1)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项目确定工作底稿》中的重点审计项目,实施项目审计审计,核查审计重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及时性。

  (2) 重点项目的确定性审计参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中项目审计程序执行。

  (3)对未在《审计项目确定工作底稿》中确定为重点审计的项目,运用抽样审计等方法进行确定性审计。

  (4)审计人员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进行确定性审计,填制《发票审计程序表》。

  (5)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及时整理现场查核工作底稿,完成《税务审计情况汇总表》,在撤离检查现场前,就查出的问题与纳税人初步交换意见,草拟《税务审计报告》,对本次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做一个总体评价。

  4、审计终结阶段

  (1)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案卷资料及《审计报告》转交审理岗位进行审理,对以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审计人员对违法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

  三、审计人员提出的处理建议是否得当。

  (2)根据审理无误审计资料,向企业下发《初审意见通知书》。

  (3)对审计中发现税务违法问题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同时,向企业和所属税务管理机关分别发送《企业财务管理整改意见书》和《税务审计反馈建议》。

  (4)档案整理。档案装订应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统一编号,装订归档。

  涉外税务审计使用的文书统一使用《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规定的文书格式。

  第五章 审批事项管理

  审批事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需经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方可享受涉外税收优惠、进行税前扣除等相关税务处理的事项;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进行相应税务处理。税收管理员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实地核查工作。

  一、审批事项的种类:

  (一)税收优惠审批事项:

  1、特定项目减低税率优惠

  2、两个密集型企业减低税率优惠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

  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优惠到期后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5、外国银行贷款利息免征所得税优惠

  6、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免所得税优惠

  7、外商提供用于教学、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影片、音像和音响版权收入减免所得税优惠

  8、适用税收协定免征预提所得税优惠

  9、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免征所得税优惠

  10、追加投资税收优惠

  11、分阶段建设、分阶段投产经营税收优惠

  1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免五减五”税收优惠

  13、经营期未满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追缴已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14、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15、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16、外资金融机构定期减免税优惠

  17、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退税优惠

  18、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优惠

  19、我国公司、企业购进设备或以租赁贸易方式租赁设备,由外方贷款,我方延期付款的利息和租赁费中包含的利息减免所得税优惠

  20、外国租赁公司取得融资租赁租金扣除利息征税优惠

  (二)税前扣除审批事项: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经营期不满五年企业筹办费的摊销

  3、坏帐准备金计提

  4、外国银行分行对总行管理费的摊列

  5、外商投资房地产经营企业支付境外代销、包销房地产劳务费

  6、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售后费用的预提

  (三)其他审批事项:

  1、外国企业跨地区设立的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2、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的税务处理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资格认定

  4、外国企业的纳税年度

  5、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业务资产计价的调整方法

  6、筹办期可行性研究费用的处理

  二、审批事项流程

  流程说明

  1、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环节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税收管理员岗位发出实地核查任务,税收管理员核查时应重点查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3、税收管理员出具核查报告,回复任务发出岗位。

  4、接到审批结果后,向纳税人送达相关文书,登记有关台帐。

  5、相关资料归档。

  具体审批操作按照鲁国税发【2005】80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审核、备案项目后续管理

  一、审核事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自行进行相关税务处理,但同时需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并对其不真实、不合法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税收管理员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核事项的实地核查工作。

  (一)审核事项的种类:

  1、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坏账损失

  3、财产损失(不含坏帐损失)

  4、借款利息

  5、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7、外国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8、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

  9、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10、改变折旧方法

  (二)审核事项流程

  流程说明

  1、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环节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税收管理员岗位发出实地核查任务,税收管理员核查时应重点查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3、税收管理员出具核查报告,回复任务发出岗位。

  4、接到审核结果后,向纳税人送达相关文书,登记有关台帐。

  5、相关资料归档。

  具体审批操作按照鲁国税发【2005】80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备案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备案事项,是指企业可自行进行相关税务处理,但需按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事项。税收管理员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实地核查工作。

  (一)备案事项的种类:

  1、职工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固定资产残值

  4、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5、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分期结转

  6、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分期结转

  (二)备案事项流程

  流程说明

  1、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环节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税收管理员岗位传递有关备案资料,税收管理员对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3、税收管理员审核合格后签署审核意见,回复任务发出岗位。

  4、接到审核结果后,向纳税人送达相关文书,登记有关台帐。

  5、相关资料归档。

  具体备案操作按照鲁国税发【2005】80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备案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汇算清缴

  一、相关规定

  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及办结税款多退少补事项。

  二、工作流程

  三、流程说明:

  (一)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申报之前将发生的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有关税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税务机关审核、审批。

  (二)结合有关税务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税收管理员应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并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三)辅导纳税人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并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于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四)税收管理员接到有关岗位转来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后,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完毕后,录入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有调整事项的,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表样附后),并送达纳税人一份。

  (五)对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纳税人,及时提交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督促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查,提交所得税退库意见,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七)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

  第七章 反避税

  反避税是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税收公平和监控管理税源的重要手段,税收管理员负责涉外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监控、关联企业申报、关联交易额认定、避税嫌疑户筛选、基础资料搜集整理等,并积极配合、参与市局组织的反避税工作。

  一、工作流程

  流程说明:

  1、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的填写要求、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违章处罚等,进行宣传辅导,确保企业申报及时、准确。

  2、对企业报送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申报资料、财务纳税资料等,认真、细致地进行认定、审核。

  3、通过与企业历史资料、同行业其他企业对比、分析,确认重点避税嫌疑企业。结合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稽查等方面的资料,认真分析企业经营情况、交易情况,多渠道、多方位寻找企业存在的避税疑点。

  4、将确定的避税嫌疑企业,及时报送县局转报市局。

  5、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章 附则

  本规程由日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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