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附件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3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自2011年9月1日起在江门四市三区范围内适用。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附件部分废止]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08-30

  税屋提示——依据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江门市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本公告中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第9项“服务业”的第二行“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房屋”一栏予以删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自2011年9月1日起在江门四市三区范围内适用。

  附件

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经营(所得)项目 带征率(%)
1、制造业 0.8
2、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0.5
3、加工修理修配 0.8
4、交通运输业 1.5
   其中:客运 0.8
5、建筑业 1
6、邮电通信业 1
7、文化体育业 0.8
8、娱乐业 2
 9、


服务业 1.2
[条款废止]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房屋 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综合税率征收
其中:桑拿、推拿、沐足 2
   
其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出资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个人。  
5
10、转让无形资产 1
11、销售不动产 1
12、其他行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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