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货劳司深入解读‘营改增’政策 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7-03-27
摘要:[主持人]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已近十一个月的时间了,随着试点时间的推进,试点成效也初步显现。我们看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全年降低企业税负5700多亿元,26个行业税负均已实现只减不增。但是,有些纳税人反映,对新税制的

[ 124255 ] 我单位是一家科学研究机构,请问进口科学研究的一些用品有优惠政策吗?[ 2017-03-27 14:52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包括: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如果你单位属于政策规定的科研机构范围,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上述进口优惠政策。[ 2017-03-27 15:34 ]

[ 124258 ] 我是一家涉外中医院的会计,我们医院的涉外业务,既有在韩国、日本、新加坡当地的合作医院出诊,还会通过国内互联网向境外客户提供在线中医问诊和咨询,请问我们的涉外业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的范围?[ 2017-03-27 14:54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因此,你们医院的涉外业务中,只有现场提供的医疗服务,才属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其他在境内通过互联网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能享受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7-03-27 15:37 ]

[ 124259 ] 我有几间门面房出租,一般都愿意和租户签长期合同,如果租户一次签一年的合同,那我就只收十一个月的租金,还有一个月就给免了,听别人说增值税有个视同销售的规定,就算那一个月免租金了,税务局也要给我核一个价格要我交税,真的是这样吗?[ 2017-03-27 14:55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的赠送。去年年底,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明确了一系列增值税征管问题,对您说的这个问题也已在其中进行了明确,即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因此,您只需要就实际收取的租金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2017-03-27 15:38 ]

小陈税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 124262 ] 我们单位要买一些超市购物卡给员工发福利。我去超市办卡的时候,超市给我开了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发票上面的项目没有对应税率和税额,我拿到的这张发票没问题吗?[ 2017-03-27 14:57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预付卡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在售卡环节,发卡企业不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为了让购卡人取得有效凭证,允许发卡人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选择“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由于是不征税项目,因此,发票的税率栏未显示税率,也没有对应的税额。您这张发票如果是通过正规渠道取得的,应该是没问题的,要是您实在不放心,可以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该发票的真伪。[ 2017-03-27 15:39 ]

[ 124265 ] 我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近期内将要解禁,请问如果解禁后卖出这些股票,在增值税上应该怎么处理?[ 2017-03-27 14:58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转让金融商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单位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在确定买入价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2017-03-27 15:40 ]

[ 124270 ] 我是一名高校的会计,我们学校有时会承担一些课题研发项目,有些课题费收入。营改增后,学校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些课题费收入要按6%交增值税,但与这些课题相关的进项,归集起来太麻烦了,很难在各个课题间划分清楚。请问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2017-03-27 14:59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所在学校取得的课题费收入,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的划分和抵扣问题了。[ 2017-03-27 15:43 ]

[ 网友14298 ] 我开了一家旅行社,营改增后可继续执行差额征税政策,在销售额中差掉客人的车票等。但这类票据要先发到客人手中才能登车,下车再回收时,有客人的车票就找不到了,给我们造成一些损失。要是能解决这个问题就好了。[ 2017-03-27 15:11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因此,只要您手中保留了客人交通费发票的复印件,同样可以按规定从销售额中扣除这部分款项。[ 2017-03-27 15:44 ]

[ 14299 ] 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最近在隔壁省承包了一项工程,按规定要在当地预缴部分增值税,请问预缴时需提供哪些资料,是否必须提供合同原件?[ 2017-03-27 15:12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因此,你公司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不提供建筑合同或分包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及分包方开具的发票的复印件,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即可。[ 2017-03-27 15:45 ]

[ 网友14304 ] 我是一家物流企业的财务,我公司主要承接一些铁路物流业务,通过铁路为客户发运煤炭和铁矿粉,我们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铁路单位向我们开11%的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按11%的税率向客户开票?[ 2017-03-27 15:14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以上政策并未要求无运输工具承运人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你公司开展的业务如符合上述规定,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开具发票和缴纳增值税。[ 2017-03-27 15:47 ]

[ 网友14306 ] 我们公司是一个进出口代理公司,给一些科研单位或者大专院校代理进口一些设备,这些设备在海关都是免税的,我们公司以自己名义报关进口以后把这些设备给那些单位以后,怎么交税?以前在营业税的时候只有代理费要交,现在怎么听说连货物都要按照销售交17%的税了?可是我又没有进项,到底我应该怎么办?[ 2017-03-27 15:15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您不用担心,您代理进口的设备如果按规定是免税的,那么您再将设备移交给委托方的话,货物部分是不需要交税的,但是这部分款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2017-03-27 15:50 ]

[ 网友14312 ] 我是一个北京市民,我前段时间卖房子,中介告诉我差额交税需要以前的购房发票,可是我的发票怎么也找不到了,中介说那就得全额交,我这个房子刚满两年,以前买的时候也挺贵的,要是全额交税负太重了,有什么别的办法么?[ 2017-03-27 15:16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因此,如果您遗失了发票,还可以通过能够证明当时缴纳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从销售额中扣除不动产的买入价。具体的计算方法在73号公告中有明确的公式。[ 2017-03-27 15:53 ]

[ 主持人 ] 谢谢您的细致解答。由于时间关系,本期在线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到场的各位领导嘉宾,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欢迎您继续关注本栏目,并参与下一次的互动交流,再见![ 2017-03-27 1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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