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01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以下简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共中央...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以下简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中提出,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国家将在项目准入、信贷和土地等方面给予目录内产业积极支持。

  据悉,上述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产业(761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鼓励类产业(354条)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中的西部地区分省所列产业(292条)。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份分列,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但西部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共计377条。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西部大开发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统称西部地区)。

相关政策——
国税函[2010]311号 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9号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 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发[2007]39号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国办发[2001]73号 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

国发[2000]33号 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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