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5]20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06
摘要:土地增值税预征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应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新地税发[2005]208号        2005-12-06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期,各地普遍反映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偏低。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住宅预征率为1%以内

  2.商住楼预征率为2%-5%

  3.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预征率为3%-6%

  具体适用的预征率由各地、州、市地税局结合实际在幅度范围内自定。

  二、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按住宅的预征率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最小计算单位为一个幢号。

  四、各地确定预征率后须报区局地方税处备案。

  五、土地增值税预征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应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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