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财规[2023]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17
摘要:本措施适用于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从事金融活动或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项目和个人。本措施有关奖励补贴支出根据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调整及拨付。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财规[2023]6号          2023-12-1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7日

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广州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及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加快建设金融强市,着力推动广州金融“三中心、一标杆、一高地”建设,助力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全力以赴推动“二次创业”,奋发有为开创广州金融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从事金融活动或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项目和个人。本措施有关奖励补贴支出根据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调整及拨付。

  第二章 丰富金融业态

  第三条 对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法人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除外)按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超出10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相应增加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单个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或省批准、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奖励。

  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财务公司,实收资本1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实收资本15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村镇银行,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法人金融机构,需有两个(含)以上不同类型机构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

  (二)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或批复,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的专业子公司(不含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鼓励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新增实收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一个公历年度内多次增资扩股的,按增资扩股合计数计算奖励金额。

  (六)鼓励法人金融机构跨地区并购重组。

  银行、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并购交易额5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购交易额50亿元以下、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3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并购交易额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购交易额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并购交易额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四条 对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交易平台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3年(含)以上且运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其实收资本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实收资本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收资本部分,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给予增资奖励:实收资本增加3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一个公历年度内多次增资扩股的,按增资扩股合计数计算奖励金额。

  (二)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一级分支机构,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以及地方交易场所经国家批准升级为国家级交易平台或取得特许经营相关业务,均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三)对本措施实施后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交易场所,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对金融科技或数字金融相关主体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支持金融科技或数字金融相关主体在广州市开展经济活动,对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发起设立、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研发中心、数据中心、测评中心、认证中心、实验中心(室)等重要金融科技机构,按其实收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提升资本市场发展水平

  第六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广州市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直接新上市的企业,按首发上市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募集资金1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00万元;募集资金15亿元以下、8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贴400万元;募集资金8亿元以下的,一次性补贴300万元。已上市公司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后,一次性补贴300万元。

  (二)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以及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创新层企业,首次在广州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后,均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三)对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及产品创新试点,单个创新试点补贴300万元。

  第七条 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非上市企业股权的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其中: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20亿元以下、1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15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5亿元以下、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投向房地产、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领域以及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债权业务等部分不予计算。

  同一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于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所受托管理并已按国家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际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管理资金2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200亿元以下、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管理资金100亿元以下、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同一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获批广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资格或广东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资格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且其管理的试点基金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对促进广州市期货市场发展的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期货交易所,每上市一个期货新品种奖励2000万元。

  (二)按照上年度在广州期货交易所市场参与情况进行排名,排名主要参考该公司上年度在广州期货交易所累计成交量、持仓量以及相应增幅等因素,对排名靠前的期货公司给予以下奖励:

  1. 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期货公司按照上述指标排名,第1至3名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

  2. 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期货公司地区总部按照上述指标排名,前10名期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奖励,其中第1至3名各奖励50万元,第4至6名各奖励30万元,第7至10名各奖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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