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2]1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15
摘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2]13号       2002-04-15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被转发文第一条(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第一条(二),第五条(二)“(2)”内容废止。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4月15日

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化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退税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在退税部门办理,具体为:

  1、长沙地区的生产企业在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2、其他市、州设有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未设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在本市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上述主管退税的机关和部门,在本规程中简称为退税部门。

  (三)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经主管退税部门核发的退税登记证、表,同时其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委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低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作,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对未抵顶完的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办理退税。

  (六)对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征税部门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化物征税率。

  对原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用红字冲减:

  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免、抵、退"税单证后,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审核无误后,可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退税部门不再办理退税。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申报。

  2、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后,于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3、若企业该月无"免、抵、退"税情况 ,只须向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说明当期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当期进项税额凭证;

  (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2);

  (4)征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企业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3)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4)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5)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6)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②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有中远期收汇证明;

  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④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⑤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⑥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并按规定提供下列凭证资料(装订成册):

  (1)招标单位所在地国税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暂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的全部抵退税(含中标和修理修配)人民币销售额(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进料加工业务采用"实耗法"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 ,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 "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当期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单证齐全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11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9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数据;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 申报错误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以当期补充申报蓝字数据;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补充申报红字(或负数)数据;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人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须持手册原件及《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生产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见附件9)。生产企业贵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进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见附件10)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见附件11)。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门申请出具《初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见附件12)》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见附件13)。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见附件14);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见附件15)。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退运货物属于本年度出口的,发生退运业务的下期以红字(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退运货物属于以前年度出口的,应向退税部门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已视同内销货物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见附件16);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

  1、征税部门每月10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城市分局要根据本地免抵退税业务量情况设立专(或兼)职岗位,按照免、抵、退税的要求审核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对相关资料和报表审核签章后及时返回生产企业。

  2、退税部门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应于月底前审核审批签章后,将审批结果及时返回生产企业。

  3、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批后,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于每月上旬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见附件7)给征税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长沙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部门应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计会部门及国库对账的基础上汇总统计上报至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网址:86.16.16.35)。

  4、征税部门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开具《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书》(见附件17),通知所属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审核审批职责

  1、征税部门审核职责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项目与原始凭证、相关报表是否相符,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2)审核生产企业当期接收进项发票是否真实有效,经过"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通过认证系统的认证。

  (3)审核生产企业当期列入出口销售的货物是否属自产产品;

  (4)审核对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相关数据是否纳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5)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信息,对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6)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7)根据退税部门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在当月开具《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书》,通知所属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征税部门履行上述审核职责后,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县(市、区)国税局、城市分局印章。

  征税部门履行上述审核职责后,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县(市、区)国税局、城市分局印章。

  2、退税部门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其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代理证明等原始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税类、内容、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审核企业申报的纸质单证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4)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5)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电子信息,对自货物出口之日起对超过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7栏反馈征税部门;对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部门根据海关电子信息书面通知征税部门对其进行征税,通知式样各地自定;

  (6)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10年;

  (7)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出具,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的退库;

  (8)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关于每月8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见附件8)

  (9)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度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将清算结果反馈征税部门,并将清算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退税部门;

  六、其他问题

  (一)关于征税部门与退税部门的职责分工,此前的规定的与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二)附件1-6由省局统一负责印制,其余附件由各地参照表样自行打印。

  (三)本规程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5、《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

  9、《生产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10、《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11、《生产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2、《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13、《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14、《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15、《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16、《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17、《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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