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15]3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全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升级若干政策和服务举措》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16
摘要:为积极跟进和主动策应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升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及要求,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全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升级若干政策和服务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全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升级若干政策和服务举措》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5]35号      2015-03-16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跟进和主动策应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升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及要求,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全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升级若干政策和服务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印发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赣地税发[2012]91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吉泰走廊打造重要增长带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赣地税发[2013]53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和服务加快推进昌九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地税发[2013]108号)同时废止。今后若遇税收政策调整,按新公布的政策规定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6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全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升级若干政策和服务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战略决策部署,保持定力,主动作为,扎实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实现江西“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作出新的贡献,特制定如下政策服务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对设立在赣州市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项目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支持赣州市申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赣州市辖区范围内的省属企业所得税及相关基金(费),全部委托赣州市地税部门属地征管。

  (二)支持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符合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主动策应江西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认真落实有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支持现代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功效,服务生态立省,促进绿色崛起。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全民创业就业。全面落实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残疾人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暂免征收营业税。

  (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税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含9万)的,缴纳义务人,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七)支持和帮扶困难企业发展。全力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对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予以减免。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可以给予三个月内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税款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八)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对企业改组改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服务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十)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对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推进简政放权,着力转变工作职能

  (十一)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压缩涉税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十二)加快建设全省地税统一、规范的网上审批系统,优化办理工作流程,全面建立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请、内部流转办结和审批结果网上公开”新机制,实现与全省政务服务网的有效对接,不断推进政务服务现代化。

  (十三)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对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全部下放由设区市地税局和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审批。其中,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上报设区市地税局负责审批。

  (十四)进一步深化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赋予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鄱阳县、南城县、安福县等6个省直管县(市、区)地税局享受并行使所在设区市地税局一级行政审批权限。

  三、规范税收执法,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

  (十五)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坚决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执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严肃税收执法纪律“十不准”规定》,有力保障地税工作人员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健全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机制,建立税收执法责任监控管理体系,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监控系统,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畅通外部监督渠道,确保税收执法要求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十七)全面建立和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将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包括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履权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规范地税部门职责权限,做到“清单之外无职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有权必有责”,把税收执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十八)规范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严禁多头、重复检查。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行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

  四、优化纳税服务,着力创建有利于推动发展升级的优良政务环境

  (十九)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拓展政务公开领域和事项,丰富政务公开形式,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机制,不断健全税法公告、欠税公告、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税款核定、减免退税、行政处罚等公开制度,全面推行税收政策公开、评定税款公开、执法程序公开、处罚标准公开、服务内容公开、廉政纪律公开,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税收环境。

  (二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介和平台,广泛开展各种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法宣传活动。尤其要加大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的宣传力度,做到多层次、广覆盖,有效增强税收宣传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确保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

  (二十一)有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不断健全服务制度,创新服务机制,改进服务手段,优化办税服务流程,简并表证单书和资料报送,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全面实行“一窗式”受理和“一站式”办结,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二十二)创新服务方式,全面推进网上办税、信息管税,依托省局门户网站,建设全省地税统一、规范和方便、实用的网上办税综合服务平台,着力构建多元化纳税服务体系,有效降低征纳成本,不断推进纳税服务现代化。

  (二十三)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要求,进一步整合税收管理资源,明确纳税服务、风险监控、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监督评价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分工,减少管理层次,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二十四)积极推进和深化国、地税联合办税工作,建立健全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和合作办税机制,建立和完善委托代征制度,拓展合作领域,实现信息交换,全面推进纳税人税务登记、工商登记、机构代码登记“三证合一”,提升服务效能。

  (二十五)健全纳税人依法维权和税收争议纠纷化解机制,推进各级地税机关纳税人维权组织建设,畅通12366热线服务渠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及时受理和处置纳税人的投诉、政策咨询、税收争议纠纷解决等方面事项,强化权力救济,依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建立保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六)切实加强对服务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的组织领导,建立省、设区市和县(市、区)局三级联动机制,加强工作指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落实举措,加大督查力度,统筹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二十七)积极主动开展对接和服务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政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在推进落实中存在的涉税问题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协调指导,有效增强贯彻落实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十八)建立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征纳联系帮扶制度,有效搭建征纳联系沟通桥梁,健全税企联动机制,及时传递政策、沟通反馈情况、协调处理和解决项目实施及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升创业帮扶服务水平。

  (二十九)加快推进地方税收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创新管理方式,提升征管质效,完善税收保障,全面加强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建设,扎实推进税收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和信息化,为加快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财力保障。

  (三十)加强督促检查,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贯彻落实监督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跟踪问效,有效保障各项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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