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7]2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布置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0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布置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7]21号      2007-01-03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重点税源监控作为实现税源管理“宏观管理微观化”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实践,得到了总局领导的充分肯定,在税收分析和税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省各级地税部门领导应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指派专人负责,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监控业户的选定。各市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应按照《通知》设定的新标准,确定监控对象。符合以下选户标准之一的,便可确定为监控对象:一是2006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二是2006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凡总局《2007年重点税源企业参考名录》中涉及到的地市,请在该目录中仔细筛选属于本市的企业,并原则上将其纳入2007年度的监控范围,但可以根据2006年实际税收入库情况作适当增减;凡总局《2007年重点税源企业参考名录》中没有涉及到的地市,可在2006年确定的企业名单基础上,根据新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广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省属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监控数据由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报送。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广州市局应认真界定好各自管辖业户的名单,做好交接工作。

  四、按时上报数据。2007年度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报送数据的时间为次月的16日前;报表所属期为3、6、9、12月份,报送时间为季后20日前。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这一时间报送。

  五、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制度,努力提高数据质量。近年来我省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已初具规模,监控户数2006年已扩充到2500户左右,但数据质量仍有待提高。数据质量关系到数据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最终影响领导的决策。省局将定期按一定比例抽查各市的数据质量情况,并将数据质量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对于数据质量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于数据质量差的给以批评,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相关表格样式及数据口径解释

  2.2007年重点税源企业参考名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4号      2006-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重点税源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监控数据在税收分析和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税务总局对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控标准

  2007年税务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如下:

  (一)2006年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合计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

  (二)2006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

  (三)2006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列入2007年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税务总局。为确保达到以上标准的企业全部进入监控范围,税务总局拟定了各地重点税源企业名录(见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目录)。各地要在名录基础上,根据2006年企业实际纳税情况确定2007年纳入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对名录中没有但达到监控标准的企业要予以补充,对名录中有但2006年实际纳税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以剔除。各地降低标准扩大范围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有关资料可以一同上报税务总局。

  二、报表体系

  为便于企业填报和税务机关加工审核,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在报表体系、指标内容、上报方式等方面做了适当调整,将上年的《企业表》按指标属性拆分为月报表和季报表,将上年的《货物劳务表》适当简并,只保留主要工业产品项目,同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增加了房地产行业监控报表。调整后,2007年重点税源报表体系包括1张基本表、2张月报表和2张季报表,分别是《企业基本信息表》、《税收信息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信息季报表》和《房地产企业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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