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1999]08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销售安居住房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31
摘要: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各市、地必须认真执行税法的统一规定,对销售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征收营业税。凡擅自作出减免税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销售安居住房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1999]089号              1999-5-31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按照税法规定,对销售安居工程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但最近发现,一些地方未认真执行税法规定,对销售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没有征收营业税,还有一些地方擅自对销售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作出免税的规定。这违反了国家税法。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各市、地必须认真执行税法的统一规定,对销售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征收营业税。凡擅自作出减免税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